「民主政治制」democracy,如其語源所示,是「主權在民」,全國民廣泛的參加「決定國家意志」,並自己「支配‧統治」自己的政治制度。這種民主制度,可以分為兩種

 

 

公民投票  

 

「直接民主制」direct democracy

 

直接民主制,是「國民」nation , people直接參與「國家意志」Staatswille的決定與行使的民主政治制度。

直接民主制,是民主政治最根源性‧最真實性的政治形態,所以也稱為「純粹民主制」Pure democracy

直接民主制或純粹民主制,是發生於古代希臘的「都市國家」(city state),在這都市國家,無論是立法legislation‧行政administration‧司法justice,都在全國民自的集會,以所謂「公民投票」,自己決定並行使之。這成為國民自己遂行「國政」matters of state的典型。

然而,人類歷史發展的結果,國家領域無限制的擴張、人口繼續增多、國務成為複雜化並專門化,以致全國民無法仍舊的眾集在一堂議事或行使,所以這種直接民主的實施發生困難,因此,民主主義及其體制,才從直接民主制移行於現實性的所謂「間接民主制」政治形態。

 

「間接民主制」(indirect democracy

 

間接民主制,是全體國民透過「投票」vote,選舉elect代表自己的「議員」representative, member of parliament,由議員成立「議會」parliament,間接反映國民意志,而來決定並行使「國家意志」的民主政治制度。關於行政‧司法兩部面,同樣是受到國民「信託」trust的「公務人員」civie servant,公僕代理國民處理政務。

這種所謂「近代議會制」modern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乃成為近‧現代普遍的民主政治形態。

然而,這種近代議會制,實際上,卻很快就墮落為少數者的上層特權階級的利益代表機關。如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78所說:「國民的主權,原來是意味著國民總意志的實踐,這不能讓渡於別人,………若使代議員代表之,國民卻會墮落於只在投票時擁有自由,一旦選舉完了,遂被奴隸化的地步」Le Contrat Social, 1762,因此,近年來,根源性民主政治的「直接民主制」理念,重新受到重視,所謂「公民投票制」referendum, plebiscite,開始盛行。

所謂「公民投票」的實行,必須遵守以下的諸原則:

()一切公民投票及國政行使,必須以國民意志出發的「直接發案」initiative,不能從當政者或少數特權階級發案(必須從下而上發案及公投,不能從上而下發案及公投)為原則。

()以憲法的制定或修改,即國土‧國號‧國旗,以及元首選擇為發案及公投為原則。

()國民投票辦法,必有詳盡的計劃和規定

()國民投票人,必有合理、詳盡的規定和限制,不能以民眾的盲目與一時興奮行使。

直接民主制是根源的‧嚴肅的民主制度。在瑞西、澳洲、法國、義大利及日本等國,在憲法上都有明文規定。美國各洲憲法也有國民投票詳盡的條文。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雖然沒有記載,但在世界、英國可說是最為靠近直接民主制的國家。

關於直接民主制「公民投票」的意義,是對議會(立法機關)深刻的批判與檢討而產生出來的。

對於議會與議員,其眼中無國民大眾的價值觀念,違反國民意志,不代表國民利益的意識形態,替特權階級或大企業壓迫一般國民大眾,官僚跋扈‧腐敗‧特權化等發生憤怒與疑惑,就是說在間接民主制下對議會‧議員‧政府‧官僚‧政客等產生很大不滿,結果,為了淘汰這種政治上的弊病,乃熱望回歸於根源性‧純粹性民主政治的「直接民主制」。

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主議會制之下,原來,必然是內在著「間接民主制」墮落的種子,而被國民大眾不斷的要求要回歸「直接民主制」。資本主義是擁有深刻的社會矛盾的階級社會。資本主義制雖然是與民主主義成為雙生兒發展起來的,雖然經常揚言「國家主權在民」原理,但在其體制下,國民卻不能掌握權力,自由平等成為空談,尤其在全體主義體制或殖民主義之下,其禍害更甚。

因為這樣,所以少數者所壟斷的「間接民主制」之下,始終有了多數者要求「直接民主制公民投票」的熱望內含著。

國民的批判政治特權化‧壟斷化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情報公開的權利,知道「真實」的權利等受到保障,才能實現根源性的真正的「直接民主制」。

這種直接民主制「公民投票」的真正意義,不僅是會彌補間接民主制的諸缺陷,進而能付與一般國民積極參與國政的機會,並給予政治覺悟的契機。

十一月二十七日,「公民投票法」,在所謂「中華民國立法院」,朝野兩陣營舉行長達三小時秘密會商,因在朝的「民進黨」獨斷獨行,台灣公民大眾力量聚集不夠,教育宣傳不周,立法黨團實力不足,而台灣獨立志向條款遭野黨國親兩黨等摧毀的形勢之下,以國親兩黨的統一派版本三讀通過,竟使統一流國親兩派奪取勝戰。

事後,民進黨,由黨秘書長張俊雄主持,召集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政務委員許志雄、葉國興,發言人林佳龍,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幹事長陳其邁,黨副秘書長李應元,政策會執行長林濁水等高級幹部,在中央黨部漏夜溝通,但,只分析利弊得失,密商後,行政院與黨中央及立院黨團都想法截然不同,而不了了之。

原來,被稱為「蔡公投」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以自己版本提議的「公民投票法」,在二七日下午表決時,因蔡同榮版本的獨立志向條文「國旗、國號、國歌」,一旦被認為難以通過的那瞬間,即以字眼刺目,可能增加國際壓力為由,不但是提案人蔡同榮乃搖身一變,自己付之「棄權」,連自稱獨派的民進黨立法委員也全部棄權,這種惡耗傳來,使大家目瞪口呆。

如上所述,所謂「公民投票」,誠是世上認為是屬民主政治最為根源性,最為純粹性的「直接民主制」。他們蔡同榮和民進黨諸大公,這「直接民主制」當做是什麼東西?以「愛如金,不愛如土」的俾劣觀點,把其棄如敝屣,簡單、輕率的一付棄權,這樣,蔡同榮、民進黨開台灣人玩笑,怎能向台灣公民交代,叫他們要往那方向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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