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88年8月-11月期間的英國曾發生過一起著名的案件,叫做「開膛手傑克

」案,而我們今天要講的這起案件,跟它有著同樣的名號,被英國媒體稱為「開膛手傑克第二」。

華萊士夫婦

案件簡述:

在1931年1月20日的晚上8點45分左右,威廉·赫伯特·華萊士(保險從業者)外出談業務回到家後,發現妻子的頭部受到重創倒地,已經氣絕身亡,家裡也被匪徒光顧過。

警方在進行調查時,發現沒有強行入侵的痕迹,沒有發現兇器,房間的浴室和下水道既未被使用,也沒有發現血跡。但馬桶里有一點兒凝結的血塊,來源不明。

根據華萊士的口供,他當晚去到曼洛塢花園東路25號,跟一個客戶約談保險的業務,但是當他到了約定地點的時候,才發現先前客戶預留的是一個假地址,華萊士在曼洛塢花園附近找了很久,只找到了花園南路,花園北路,花園西路,唯獨沒有找到東路,他也試著詢問了那附近的人,可大家都表示沒有這個地方,在那附近轉悠了大概45分鐘後,華萊士選擇了返回,等到家後發現了命案。

而在此前一天,一位在利物浦中央象棋俱樂部工作的員工比蒂說,案發前一天曾接到一通電話,指明要找華萊士,但當時華萊士還沒到俱樂部,於是「神秘人」便讓比蒂幫忙捎了個口信,讓華萊士第二天晚上7點半到曼洛塢花園東路25號見面,討論保險的事情。根據比蒂的回憶,還原部分通話記錄:

請問華萊士先生來了嗎?"

抱歉,恐怕還沒有。"但他隨後會到是吧?"說不準,不過如果他要來的話估計快了,我建議您稍後打來。"

當時,這位「神秘人」並沒有採納比蒂的意見,而是讓比蒂幫忙捎了口信,於是便有了上文華萊士去到假地址的事情。

警方根據調查,覺得華萊士很有可能就是那個「神秘人」,且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主要參考依據有以下幾點:

1. 案發前一天撥打電話的電話亭距離華萊士的家只有360米左右,而這個電話亭緊挨著車站,華萊士到達俱樂部時差不多是在這通電話之後的25分鐘左右,警方懷疑他是先打了電話,然後坐了車趕到的俱樂部,在時間上完全可以行得通。

通話的電話亭

2. 俱樂部有嚴格的會員記錄,以至於外人不會輕易知道俱樂部的電話,而且當天也沒人知道他會去俱樂部。

3. 由於華萊士本身的工作性質,需要經常上門拜訪客戶,對城市的道路,房屋是很熟悉的,另外,他有一位好友就住在曼洛塢花園附近,他經常去友人那裡拜訪,但是華萊士卻未對地址有任何懷疑。

4. 案發現場沒有強行入侵的痕迹,兇手很有可能是熟人,裝錢的錢盒在取完錢後又被重新放好,如果真是入室搶劫殺人的話,也不會在拿完錢後還把錢盒放好。

依據以上幾點,警方以謀殺罪正式起訴華萊士,辯護人則根據以上情況做出了自己的反駁。

1. 關於電話的部分,與華萊士相識很多年的比蒂表示,對方聲音低沉且粗啞,根本不是華萊士的聲音。

2. 根據調查,在案發前,俱樂部曾貼出一份國際象棋比賽的日期和名單,也就是說,任何看到名單的人都會知道華萊士的比賽時間。

比賽的日程表

3.辯方律師找到當晚檢票員證實,華萊士是坐上了19點06分的電車,而從他家到電車站,他起碼在18點50分就要出門。另外,當時有送奶工表示18點45分的時候,曾給華萊士夫人送牛奶,並和她聊了一會,有一個送報員證實了送奶工的說法,但他表示當時應該是6點35分多一點,如果按送報員的說法,那麼華萊士就必須在6點35分之後行兇,然後在6點50出門,趕往電車站,事實上,在15分鐘之內,要殺人,處理現場,處理兇器,再趕往電車站,時間上是做不到的。

控方也不示弱,提出幾點:

1. 比蒂表示聽見的聲音低沉,不像是華萊士的聲音,如果這通電話是華萊士打的話,那他肯定會掩飾自己的聲音。

2. 在貼出的這份名單上,華萊士缺席了11月24日和12月5日比賽,為什麼突然參加1月19日的比賽呢?(即神秘電話當天),為什麼這麼巧,就在華萊士去的當天,收到了口信?

3. 控方表示,提供華萊士不在場證據的證人,在錄口供時都提到一個共同點,就是華萊士每次問路的時候都會刻意詢問當時的時間。像是刻意為了給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據。

陪審團依據雙方提出的觀點,商議了一個多小時,最終認定華萊士有罪,並判定華萊士死刑,沒過多久,華萊士不服上訴,法院重新審查之後,又以無實質證據改判華萊士無罪,造成坊間傳聞不斷,再加上媒體的大篇幅報道,儘管華萊士被判了無罪,但是大多數人堅持認定他就是兇手,在華萊士被釋放後,很多人都會故意疏遠他,本來就患有腎病的他,加上精神的摧殘,第二年便去世了,從此之後,這個案子的真相也就無人所知。


這起案件主要的矛盾點在於:

控方的主要依據是有太多的「巧合」和不符常理的情況,但沒有實質的證據。

而辯方無法解釋這些「巧合」的成因,但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明。


這起案件我們可以試著分析下,主要分兩部分來看:

第一:假設華萊士不是兇手。

如果華萊士不是兇手,兇手另有其人的話,那麼兇手的計劃是:1.19號電話預約華萊士,等第二天華萊士走了之後,兇手潛入華萊士的家中,殺害他的妻子,搶劫錢財,而後處理案發現場,處理兇器,離開現場。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可以得出幾個結論:

1. 房子沒有入侵的痕迹,兇手很有可能認識死者。

2. 兇手是有預謀的,目的是支開華萊士。

3. 兇手的重點在於華萊士的妻子,而不是錢。(如果是為了錢,那麼偷比殺人搶錢好;如果為了錢,為什麼單單支開了華萊士,而不支開死者?如果只是為了錢,那麼為什麼還要故意設局?)

4. 在華萊士出門之前,兇手就已經在華萊士家附近。

另外,這個計劃要想順利實施,會遇到幾個問題:

1. 在華萊士已有兩次沒有去俱樂部的情況下,兇手怎麼知道華萊士當晚會去俱樂部?

(要知道,前兩次和第三次都是卡在比賽的節點,華萊士前兩場沒去,這表示他對比賽並不在乎,他只是想去的時候去,而不是為了比賽去,也就是說完全取決於他的心情。如果心情不好,哪怕之前有跟誰透露過當天會去俱樂部,不想去的話完全會改變之前的行程。兇手根本無法保證。)

2. 兇手讓比蒂捎的口信,怎麼保證她一定會告訴華萊士?不怕她忘了或者懶得管閑事嗎?

(有種可能,就是兇手很熟悉比蒂日常的工作習慣和她的做事方式。而且要確保比蒂傳達了口訊,兇手可能當時就在俱樂部里,兇手可能是俱樂部的成員之一。但是隨之而來的另一個問題,華萊士是在電話掛斷後,25分鐘左右的時間到達俱樂部,如果兇手要確保比蒂傳達了口訊,自己必須趕在華萊士之前到達俱樂部,而實際上,當時兇手不會知道華萊士有多久會到,也就更無法保證自己能確保聽到比蒂傳達口訊。)

3. 兇手提供的假地址,怎麼保證華萊士一定會去?(兇手打這通電話的目的就是要支開華萊士。那麼這一件普通的業務往來,甚至地址都有可能錯誤的情況下,有什麼理由讓華萊士非去不可?是因為知道華萊士只要有業務就會去?但是華萊士表現的並不積極,預約的時間是7點30,而他是7點06分才坐上車,再加上坐車,找路,需要提前到的時間,這中間只有24分鐘的空,夠嗎?所以華萊士可能並不屬於特別積極做業務的類型,也就是說,兇手完全沒有把握華萊士一定會前往口訊中的地址。)

4. 兇手怎麼保證華萊士不會中途折返,或者說兇手在華萊士來回的這段時間足夠自己行兇?(這點兇手完全無法掌控。)

也就是說,這個計劃存在很多不可控的變數因素在裡面,想要順利實施的話,並不是那麼簡單。而要讓這個計劃成功實施,一個關鍵人物就可以--華萊士。下面我們看下假設華萊士是兇手的情況。

如果華萊士是兇手的話,那麼計劃是:

案發前一天,自己假裝陌生人給俱樂部打電話,邀約自己去一個陌生地址,第二天殺了自己的妻子(離家前行兇,中途折返殺人或者等到家後再行兇),詢問路人給自己做不在場證明,找鄰居一起發現案發現場。

那麼我們得出一點重要結論:兇手的目標就是要殺他的妻子。

上文遇見的幾個問題,由於都跟華萊士有直接關係,如果華萊士是兇手的話,那麼上文中遇見的幾個問題都不是問題。這樣也更合符常理,也是大多數人相信華萊士是兇手的原因。但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華萊士的不在場證明。


我們看下案發當天時間:

18點45分:送奶工表示當時去送牛奶,並同華萊士的妻子聊了會天(送報員證實了送奶工的口供,但他表示當時應該是18點35分多)

19點06分:檢票員證實華萊士上了電車。(從華萊士家到電車站,最遲得18點50分出發,差不多16分鐘的時間,也就是說華萊士走之前,他的妻子並沒有死亡)

19點30分:是客戶與華萊士約見的時間,如果華萊士不想惹人懷疑的話,那麼他最遲應該在30分下車,也就是說,從電車站到曼洛塢花園附近的時間最多24分鐘(實際這段路程可能只要十多分鐘)。

19點45分:華萊士曾向曼洛塢花園附近的人打聽曼洛塢花園東路,當時有被詢問的警察表示,當時華萊士刻意詢問了時間,是19點45分。

20點05分左右:華萊士表示自己在曼洛塢花園附近轉悠了大概45鍾後離開。我們按他來時上車時間19點06分,下車時間19點30分,預估45分鐘,最大時間範圍在19點50-20點15分之間

20點45分:華萊士到家發現命案。

這個時間進程完全符合常規。


我們剛才提到他三個可能殺死死者的時間:

1. 出門前就殺死了他的妻子。(有送奶工和送報員的證詞,這點可以排除。)

2. 坐車途中折返殺人。(時間問題,我們把時間放到最寬,假設他19點06分上車,又立馬下車,還是19點06分往回趕,這段路程需要16分鐘,殺人時間暫時不算,殺完人之後再趕回坐車,又要16分鐘,7點45分要出現在曼洛塢花園附近,這是不可能的,這裡面除了殺人的時間,還有等車的時間,車子走過這段路程的時間都沒有算在內,另外如果中途下車,檢票員也會有印象的,所以這點排除。)

3. 晚上回來之後殺人(同樣是時間問題,當晚20點45分,華萊士同鄰居一起發現了死者,我們把時間往前推,電車站到華萊士的家裡要16分鐘,也就是最遲20點30分,華萊士要到電車站,另外算上等車的時間和回程的時間,華萊士差不多8點要從曼洛塢花園附近坐車離開,這跟我們上文時間是對的上的。這點也可以排除。)

假設華萊士是兇手的這種可能性像是一邊說華萊士是兇手,一邊又狠狠扇自己嘴巴子。可為什麼以上兩種可能性都特別有說服力呢?


我大膽猜測一下:因為這兩點都是事實。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同大多數人一樣,我們認為華萊士就是兇手,糾結的問題在於不在場證明,而不在場證明又是鐵證,所以陷入了死循環,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說的是事實,也就是說他當晚的確不在案發現場,兇手是另有其人,而這個人和華萊士是同謀。

如果兩人分頭行動,那麼所有問題都可以解釋,兩人約定好1月19號晚上,兇手致電到俱樂部,華萊士故意等兇手打完電話才出發,我們原以為華萊士接的那通電話,是為了給他自己做不在場證明,其實恰恰相反,那通電話的目的是為了讓警方懷疑自己,隱藏起有同謀的事實。

第二天,兩人約定好華萊士出門及回家的時間,華萊士出門後,兇手便潛入死者家中行兇,19點06分到20點45分,中間有一個半小時的時間足夠行兇,清理現場。而華萊士則去製造不在場證明,刻意在每次問路的時候詢問時間,另外也是在確認自己回家的時間。這樣強有力的證據完全可以推翻警方認定自己是兇手的事實,保護自己,也保護了兇手。

而跟華萊士同謀的人,會出於什麼原因幫他?如果兇手是出於個人原因要殺害死者,那麼不會同華萊士合謀,比較直觀的可能性就是:圖財,也就是華萊士雇兇殺人,而華萊士殺害他妻子的原因,可以查下夫妻關係的情況,個人感情情況,還有華萊士的財務狀況(華萊士的職業是保險業務員,是否存在騙保的可能。)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猜測,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是否正確,有興趣的朋友歡迎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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