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镜周刊

顶新公司屏东厂2013年间向大统长基公司购买原料油制成橄榄油出售,却买到搀有铜叶绿素的混油,大统长基负责人高振利已遭判刑12年定谳,顶新屏东厂厂长曾启明及课长陈聪笔等人也于2017年遭屏东地院依诈欺罪判刑6个月至2年不等刑期,顶新则遭罚800万元并没收不法所得7亿9,947万余元。二审智财法院认定被告并不是明知原料油有问题仍购买,虽然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但不算犯罪,今(28日)改判被告全无罪、免罚确定。

此案一审屏东地院认定,顶新公司明知大统长基公司的原料油有掺入铜叶绿素的违法物质,却为了结省成本,而加以购买,并制成橄榄油、葡萄籽油等产品出售,已涉及诈欺等罪。顶新公司厂长曾启明等被告强调,顶新是被害人,花了与一般原料一样的成本,向大统长基购买原料油,没想到竟是买到搀混油,但未获一审法官采信,2017年4月遭判有罪。

因被告被控所涉罪名中,有涉及商标不实,依法由智慧财产法院进行二审上诉审审理,二审合议庭认为,顶新公司生产的橄榄油、葡萄籽油,使用大统长基食品厂的原料,而这些原料是搀混葵花油、芥花油或著色剂铜叶绿素等调制的油品,这些产品客观上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但二审合议庭认为,检察官并未提出积极证据证明被告陈聪笔是在明知大统长基提供的橄榄油及葡萄籽油原料油有搀混其他物质的情形下,仍购买做为原料;判决指出,检察官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启明等人刻意放宽检验标准而容任搀混油品。

智慧财产法院认为,检察官无法证明被告陈聪笔、曾启明及蔡俊勇主观上有诈欺取财、商品标记不实及调配、包装搀伪假冒及含违法添加物的食品进而贩卖等直接或间接故意,因此撤销第一审有罪判决而改判无罪,因此案是刑度3年以下之罪,不得上诉三审,全案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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