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村庄水源地种植了桉树之后,广西梧州岑溪市诚谏镇永安村大上、大下组的村民认为,他们的生产用水断流、生活用水干枯跟种桉树有关。

  2017年底,当地林木商人严锦才购买了这批桉树,但他的砍伐遭遇村民的激烈抵抗。村民提出,为恢复生态,应把“桉害”连根拔除,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动这批桉树。

  村民称当地水源断流(2019年1月拍摄)

  诚谏镇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最终要求村民不再阻止严锦才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不服,可申请上级部门继续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村民既拒不服从,也没有起诉,而是继续阻止严锦才砍伐、运输桉树,并联名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写信。

  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多有冲突,5个月之前,因反对、阻挠这批桉树的砍伐、运输,7村民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后一人在看守所内死亡。近日,当地检方变更罪名,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他6人进行起诉。

  孔吟冲被砍伐的桉树(2019年1月拍摄)

  变更罪名

  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去年11月8日,诚谏镇永安村大上、大下组7村民覃雁、覃汉平、黄坚宁、覃维钊、覃光、徐海文、覃少甫,被岑溪警方分别从他们的家里、广东佛山、中山等地带走。

  警方认为他们是反对桉树砍伐的组织者、带头人,除覃少甫外,其他6人于去年12月12日均被执行逮捕。覃少甫在警方刑拘期间死于看守所,尸检报告显示,其死因为急性心功能衰竭,覃少甫家属称,其被拘前不久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

  他们被拘的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岑溪市公安局于今年2月12日向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12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15日后,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现已提起公诉。

  据被告家属覃健提供的起诉书称,2016年12月27日,林木商严锦才等3人以113.6万元的价格,从严学坚处购买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诚谏镇永安村孔吟冲面积约为253亩的桉树。2017年7月,严锦才获得采伐许可后着手砍伐,6被告及部分永安村大上、大下组村民,却以孔吟冲山场桉树造成农田灌溉、生活用水困难、桉树污染为由,要求严锦才赔偿人民币80万,并彻底清除桉树。

  6份逮捕通知书

  检方称,就双方的纠纷,诚谏镇人民政府曾成立以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林业站、永安村委等部门的镇调解工作组,并邀请岑溪市林业局、信访局人员,自2017年来多次进行调解。镇调解工作组最后要求覃雁一方不能再阻止严锦才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不服调解,可申请上级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覃雁等人仍然继续阻止严锦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方起诉称,2017年案发至今,6被告等人在山场抢砍伐工人的刀、锯、强行要求勾机司机在平整好的山场林道上挖深坑、抢走勾机钥匙、破坏运木车辆轮胎、殴打恐吓严锦才及其砍伐工人,造成严锦才一方经济损失422459.4元。

  严锦才的损失,由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认定,分桉树木材损失、误工赔偿等6项。严锦才此前告诉红星新闻,因受村民阻挠,砍伐后的桉树拉不出去变为废木,他还不得不办理了两次林木采伐许可证。

  检方认为:6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没有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未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目前尚未开庭。

  被砍伐的桉树(2019年1月拍摄)

  “桉害”之争

  村民反对种桉树 起诉希望判承包合同无效

  孔吟冲位于大上、大下两个村小组南麓,是两小组的水源地。

  相关合同显示,孔吟冲集体山场原由覃少文、黄锦南、刘绍贤等11户村民承包,承包期到2017年期满。2006年,岑溪市人民政府号召大力发展促丰林产业,永安村村委会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与原承包户订立孔吟冲山场承包合同终止协议。2006年12月12日,永安村村委会分别经林业局诚谏镇林业工作站、诚谏镇人民政府、林业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该村委会拥有的436亩林业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向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包。

  起诉书称,理文公司2007年、2008年先后在上述承包的林地分期分批种上桉树,在种植、养护桉树过程中,从没有发生过异议。

  但覃健等家属称,10年前他们就反对孔吟冲桉树种植。家属提供的一份广西岑溪市诚谏镇永安村村委会便笺纸质证据显示,2008年2月9日,包括6被告之一覃雁在内的20余人签名提出5点反对意见,称桉树是“对人身有害的植物,有害100%”、会带来“大上、大下组村民400多人吃水问题”、“现村民有强烈反映意望(意愿)”。

  2008年,永安村村委会的一份便笺显示,覃雁等人联名反对桉树种植

  该村村民向红星新闻解释,村里早期外出的打工人员“接触了很多新事物”,清楚桉树是备受争议的树种,多地明文禁种。

  “敲诈勒索案”中的6名被告,有5人来自大上组。今年3月,大上村民小组作为原告,转而将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进行民事起诉。该小组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判令二被告立即砍伐、清除种植在孔吟冲山场的436亩桉树,以免原告损失扩大。

  大上组称,被告理文公司在原告村民水源地、耕种区上游高地大面积种植速丰桉树,已给原告村民小组的生态环境、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此案于今年4月11日上午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4月11日,永安村大上组部分村民在庭审后合影

  观点不一

  一方称是相邻权侵权,一方称合同合法有效

  4月11日的庭审中,大上组代理律师胡定锋称,本案属于相邻权侵权纠纷案件。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相邻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理文公司在永安村孔吟冲大面积种植桉树,对原告生产生活水源、耕地造成了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原告村民的生存权利。”胡定锋说。

  原告大上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40条名明确规定:在水库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南宁市2014年颁行的《南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也作出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这足以证明,速生桉树的生物危害性已得到了立法和科学层面的规范与肯定。

  诚谏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辉答辩称,答辩人与理文公司签订的合同,经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合同合法有效,理文公司在承包地上种植桉树,由其进行管护、砍伐,在承包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答辩人对承包方种植的桉树没有处置权,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过错行为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被答辩人提出的80万元耕田退化、饮用水源修复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孔吟冲林地被砍伐的桉树(2019年1月拍摄)

  理文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合法有效,原告水资源环境恶化、耕地退化与被告种植桉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中央环保督查组接到举报信

  最终认定桉树影响水源不实

  去年2月,因不服镇调解工作组的调解,大上、大下两小组村民转而向中央环保督查组写举报信。去年6月,岑溪市林业局牵头,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就此举报件进行现场核查,最终认定桉树造成农田干旱、生活用水受影响不实。

  胡定锋律师称,民事诉讼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国家环境监测司法机构对孔吟冲山场种植桉树与水资源环境的影响进行司法鉴定。

  胡定锋也是覃雁等6被告的辩护人,他认为,检方所指控6被告敲诈勒索是站不住脚的,“该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6被告与其他村民自始至终都是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

  家属覃健称,他们前后9次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与严锦才方开会调解,曾提出要严锦才将一笔钱打入村委会账户,当做“根治桉害”的保证金。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实习生 仝诗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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