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廣西理文林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村莊水源地種植了桉樹之後,廣西梧州岑溪市誠諫鎮永安村大上、大下組的村民認爲,他們的生產用水斷流、生活用水乾枯跟種桉樹有關。

  2017年底,當地林木商人嚴錦才購買了這批桉樹,但他的砍伐遭遇村民的激烈抵抗。村民提出,爲恢復生態,應把“桉害”連根拔除,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動這批桉樹。

  村民稱當地水源斷流(2019年1月拍攝)

  誠諫鎮派出所等部門多次調解,最終要求村民不再阻止嚴錦才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如不服,可申請上級部門繼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村民既拒不服從,也沒有起訴,而是繼續阻止嚴錦才砍伐、運輸桉樹,並聯名向中央環保督察組寫信。

  雙方矛盾日積月累多有衝突,5個月之前,因反對、阻撓這批桉樹的砍伐、運輸,7村民被當地警方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逮捕,後一人在看守所內死亡。近日,當地檢方變更罪名,以敲詐勒索罪對其他6人進行起訴。

  孔吟衝被砍伐的桉樹(2019年1月拍攝)

  變更罪名

  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去年11月8日,誠諫鎮永安村大上、大下組7村民覃雁、覃漢平、黃堅寧、覃維釗、覃光、徐海文、覃少甫,被岑溪警方分別從他們的家裏、廣東佛山、中山等地帶走。

  警方認爲他們是反對桉樹砍伐的組織者、帶頭人,除覃少甫外,其他6人於去年12月12日均被執行逮捕。覃少甫在警方刑拘期間死於看守所,屍檢報告顯示,其死因爲急性心功能衰竭,覃少甫家屬稱,其被拘前不久剛做完心臟搭橋手術。

  他們被拘的罪名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岑溪市公安局於今年2月12日向岑溪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3月12日,岑溪市人民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15日後,罪名變更爲“敲詐勒索罪”,現已提起公訴。

  據被告家屬覃健提供的起訴書稱,2016年12月27日,林木商嚴錦纔等3人以113.6萬元的價格,從嚴學堅處購買廣西理文林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位於誠諫鎮永安村孔吟衝面積約爲253畝的桉樹。2017年7月,嚴錦才獲得採伐許可後着手砍伐,6被告及部分永安村大上、大下組村民,卻以孔吟衝山場桉樹造成農田灌溉、生活用水困難、桉樹污染爲由,要求嚴錦才賠償人民幣80萬,並徹底清除桉樹。

  6份逮捕通知書

  檢方稱,就雙方的糾紛,誠諫鎮人民政府曾成立以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林業站、永安村委等部門的鎮調解工作組,並邀請岑溪市林業局、信訪局人員,自2017年來多次進行調解。鎮調解工作組最後要求覃雁一方不能再阻止嚴錦才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如不服調解,可申請上級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覃雁等人仍然繼續阻止嚴錦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檢方起訴稱,2017年案發至今,6被告等人在山場搶砍伐工人的刀、鋸、強行要求勾機司機在平整好的山場林道上挖深坑、搶走勾機鑰匙、破壞運木車輛輪胎、毆打恐嚇嚴錦才及其砍伐工人,造成嚴錦才一方經濟損失422459.4元。

  嚴錦才的損失,由廣西評值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認定,分桉樹木材損失、誤工賠償等6項。嚴錦纔此前告訴紅星新聞,因受村民阻撓,砍伐後的桉樹拉不出去變爲廢木,他還不得不辦理了兩次林木採伐許可證。

  檢方認爲:6被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害人沒有交出財物,屬於敲詐勒索未遂,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案目前尚未開庭。

  被砍伐的桉樹(2019年1月拍攝)

  “桉害”之爭

  村民反對種桉樹 起訴希望判承包合同無效

  孔吟衝位於大上、大下兩個村小組南麓,是兩小組的水源地。

  相關合同顯示,孔吟衝集體山場原由覃少文、黃錦南、劉紹賢等11戶村民承包,承包期到2017年期滿。2006年,岑溪市人民政府號召大力發展促豐林產業,永安村村委會經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與原承包戶訂立孔吟衝山場承包合同終止協議。2006年12月12日,永安村村委會分別經林業局誠諫鎮林業工作站、誠諫鎮人民政府、林業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將該村委會擁有的436畝林業用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向廣西理文林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包。

  起訴書稱,理文公司2007年、2008年先後在上述承包的林地分期分批種上桉樹,在種植、養護桉樹過程中,從沒有發生過異議。

  但覃健等家屬稱,10年前他們就反對孔吟衝桉樹種植。家屬提供的一份廣西岑溪市誠諫鎮永安村村委會便箋紙質證據顯示,2008年2月9日,包括6被告之一覃雁在內的20餘人簽名提出5點反對意見,稱桉樹是“對人身有害的植物,有害100%”、會帶來“大上、大下組村民400多人喫水問題”、“現村民有強烈反映意望(意願)”。

  2008年,永安村村委會的一份便箋顯示,覃雁等人聯名反對桉樹種植

  該村村民向紅星新聞解釋,村裏早期外出的打工人員“接觸了很多新事物”,清楚桉樹是備受爭議的樹種,多地明文禁種。

  “敲詐勒索案”中的6名被告,有5人來自大上組。今年3月,大上村民小組作爲原告,轉而將廣西理文林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永安村村民委員會列爲被告進行民事起訴。該小組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簽訂的《林業用地承包合同書》無效,判令二被告立即砍伐、清除種植在孔吟衝山場的436畝桉樹,以免原告損失擴大。

  大上組稱,被告理文公司在原告村民水源地、耕種區上游高地大面積種植速豐桉樹,已給原告村民小組的生態環境、生存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此案於今年4月11日上午在岑溪市人民法院開庭,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4月11日,永安村大上組部分村民在庭審後合影

  觀點不一

  一方稱是相鄰權侵權,一方稱合同合法有效

  4月11日的庭審中,大上組代理律師胡定鋒稱,本案屬於相鄰權侵權糾紛案件。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享有的權利,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以不損害相鄰人合法權益爲原則,“理文公司在永安村孔吟衝大面積種植桉樹,對原告生產生活水源、耕地造成了影響,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威脅到了原告村民的生存權利。”胡定鋒說。

  原告大上組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40條名明確規定:在水庫管理和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栽種桉樹等不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樹種”,南寧市2014年頒行的《南寧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也作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禁止種植速生桉。”這足以證明,速生桉樹的生物危害性已得到了立法和科學層面的規範與肯定。

  誠諫鎮永安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鄧輝答辯稱,答辯人與理文公司簽訂的合同,經多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鎮政府批准,合同合法有效,理文公司在承包地上種植桉樹,由其進行管護、砍伐,在承包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答辯人對承包方種植的桉樹沒有處置權,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的過錯行爲給被答辯人造成損害,被答辯人提出的80萬元耕田退化、飲用水源修復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孔吟衝林地被砍伐的桉樹(2019年1月拍攝)

  理文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認爲,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述,合法有效,原告水資源環境惡化、耕地退化與被告種植桉樹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原告的賠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中央環保督查組接到舉報信

  最終認定桉樹影響水源不實

  去年2月,因不服鎮調解工作組的調解,大上、大下兩小組村民轉而向中央環保督查組寫舉報信。去年6月,岑溪市林業局牽頭,組織環保、水利等部門就此舉報件進行現場覈查,最終認定桉樹造成農田乾旱、生活用水受影響不實。

  胡定鋒律師稱,民事訴訟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司法鑑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託國家環境監測司法機構對孔吟衝山場種植桉樹與水資源環境的影響進行司法鑑定。

  胡定鋒也是覃雁等6被告的辯護人,他認爲,檢方所指控6被告敲詐勒索是站不住腳的,“該罪的前提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但6被告與其他村民自始至終都是合理、合法地表達訴求。”

  家屬覃健稱,他們前後9次在政府部門的主持下與嚴錦才方開會調解,曾提出要嚴錦纔將一筆錢打入村委會賬戶,當做“根治桉害”的保證金。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實習生 仝詩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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