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火熱的孫某某事件,讓公眾對法律、司法產生了懷疑,一審被判處死刑,上訴後維持原判,但多年之後,發現該罪犯並沒有被判處死刑,並且活得非常瀟洒,很多朋友都提出了疑問,被判處死刑後,還有生存的可能嗎?在本文中,我們不研究孫某某的爹是誰,我們將從法律角度,分析被判處死刑後生存的可能。

死刑的判決

根據刑法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另外一種是死緩。如果死刑不是立即執行,可以在判決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一般情況下,這兩年之內沒有故意犯罪,就會減為無期徒刑,所以被判決死緩,基本上就意味著不用死。

不適用死刑的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會被判決死刑。另外,審判時滿75周歲也不適用死刑,但手段特別殘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執行

這裡說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執行。刑法規定的是什麼情況判死刑,什麼情況不能判,但具體死刑是如何執行的,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

在2007年1月1日之後,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統一都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後,需要報請最高法核准,最後由最高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下級法院在接到最高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

最高法在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時,有一個死刑複核程序,在複核時,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還應當聽取律師意見。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檢還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見,最高法應當將複核結果通報最高檢。下圖是死刑複核的簡單流程。

哪些情況可以不用死

根據前面的死刑執行程序可知,被判決死刑後不一定會死,如果在死刑複核的過程中,律師或最高檢可以提出意見,如果在複核時發現有問題,那麼最高法可以將案件提審或者發回重審,一般情況都會發回而不是提審。

下級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報告最高法: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2、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第1項和第2項,停止的原因消失後,再重新簽發執行命令,第3項的話最高法應當改判。

總結一下:判決有錯、揭發重大犯罪、重大立功、懷孕,這四種情形,可以不用死。人的求生意志是很強大的,很多人就利用這四種情形,希望能繼續活下去。之前很多官員,會在被執行死刑前揭發很多的犯罪,還有一些女性,希望在此期間通過懷孕來免除死刑,最近很火的孫某某,貌似就是通過「重大立功」來免除死刑。

重大立功可以減刑的情形

什麼情況屬於重大立功呢?刑法第78條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新聞報道,雲南孫某某死刑案件中,就是利用了發明創造,最後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而被減刑。據聞,目前還有人做起了售賣發明創造、售賣他人犯罪線索的生意,目的就是幫助這些死刑犯逃過法律的制裁。

總結

實際上,發生重大立功而不用死刑的案例非常少。首先,近年來,我國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例相對較少,我國對於死刑的態度是「少殺慎殺」,因此即使罪大惡極,也未必一定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次,即使真的被核准死刑立即執行,在這個過程中,還能重大立功的,真的少之又少;最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後還能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而減刑,更是屈指可數。在之前很多的貪腐案件中,許多曾經身居高位的官員,提供了很多重大犯罪的線索,仍然不能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最終難逃一死,由此可見,孫某某能逃脫死刑,真的是非常「幸運」,非常罕見。

倉促完稿,如有錯別字還望見諒。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圖片來源於網路,侵權請聯繫刪除。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