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段時間,丈夫突然發現妻子的精神有些異樣,通過醫院就診報告丈夫瞭解到,妻子婚前曾經患有精神分裂症,並在婚前隱瞞了病史。丈夫無法接受現實,將已經懷孕兩個月的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這樁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也不符合離婚的條件,故駁回丈夫一切訴訟要求。

妻子精神疾病復發被訴離婚

2016年初,張先生與李女士在工廠打工時相識並戀愛,不到半年二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夫妻二人經常因爲一些瑣事發生爭吵,李女士變得非常容易激動。2017年,李女士精神狀況繼續惡化,經醫生診斷,確認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復發。

張先生稱,直到這時他才知道,李女士婚前曾得過此病。他表示,兩人談戀愛時,李女士看起來與常人沒什麼不同,也沒告訴他得過病的事。張先生無法接受這個現實,遂將李女士送至孃家。此時,李女士經醫院確診已懷孕兩個月,暫由孃家照顧、治療,張先生知道這個情況後,拒絕了李女士孃家要求其將李女士接回的請求,同時打算起訴李女士,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者要求法院判決其與李女士離婚。

法院認定婚姻合法有效

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其中,精神分裂症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本案中的情況,李女士婚前曾得過精神分裂症,婚後復發。

根據《母嬰保健法》規定,即使患有有關精神疾病,但結婚的時候不在精神疾病的發病期內,是可以結婚的。也就是說,如果婚前患相關精神疾病,但經治療後已經治癒,結婚時精神正常,不處於發病期,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該婚姻關係應是有效的。

本案中,李女士雖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經治療已經治癒,並正常參加工作,其戀愛期間、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以及婚後一段時間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張先生與李女士締結的婚姻關係是有效的。

法院駁回離婚訴求

關於張先生離婚的訴求,法院認爲,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準予或不準予的依據。根據相關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體情況來說,李女士雖然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曾得精神分裂症的事實,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經治癒,且在婚後一段時期內屬於精神正常狀態。李女士所得精神分裂症是婚後復發,且確診舊病復發之後,張先生即將其送回孃家,未對李女士的治療做任何安排,並非"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法院認爲,張先生作爲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訴離婚,需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張先生一時無法接受李女士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實,就想起訴離婚,法院不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能判決張先生與李女士離婚。

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李女士已經懷孕,且沒有證據證明李女士妊娠與張先生無關。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所有訴訟要求。

法院表示,李女士患病之後,即被張先生送回孃家,李女士的一切生活、治療費用都是其孃家負擔的,沒有離婚之前,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起訴張先生,要求張先生支付扶養費,包括必要的生活費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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