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主要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文小编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等,为大家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以供参考。

一、对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论证

拟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召开听证会对征收房屋的必要性和公益性进行论证。同时征收项目应当经过发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若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的,还应当将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建和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考群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做相应修改,并公布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若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投票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八、签订补偿协议。

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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