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項目中常有的思想誤區,你都有嗎?

  “我們家最近被納入徵收範圍了,我想着鄰居家已經和徵收方協商完成了,就想參考鄰居的徵收補償數額,但是被徵收方卻拒絕提供,說是涉及他人隱私,我真的不能知道嗎?”

  “我們家被納入徵收範圍後,一直和被徵收方無法談攏,被徵收方出具了危房認定書,然後沒多久就強拆了我的房子,他們真的有權利這麼做嗎?”

  由於徵地拆遷項目實施的過程複雜,很多被徵收方由於對法律知識不瞭解,導致其經常會陷入一些思想誤區,今天小編就細數了一些徵地拆遷項目中常存在的誤區,大家在實踐中一定要避免陷入這些誤區中。

  問題一:鄰居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情況是否可以查看?

  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方想要參考鄰居的補償數額的情況,然而鄰居可能不願提供,而徵收方卻以涉及他人隱私爲由不予公開。然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的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佈。同時,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由此可知,對於具體某戶的補償情況屬於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內容,如果被徵收方提起申請,就更應當進行公開;同時,由於房屋徵收補償並不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因而當被徵收方可以申請查看鄰居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

  問題二:徵收方可以以“危房”爲由拆除被徵收方的房屋嗎?

  在實踐中,經常會有徵收方以被徵收方的房屋屬於“危房”爲由拆除被徵收方的房屋,且不予補償的情況。然而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徵收方無權對“危房”進行認定,更無權直接進行拆除,應當由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同時,危房也並不是一定需要拆除的,根據該法第九條的規定可知,房屋被鑑定爲危房,有四種方式進行處理,即(1)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2)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3)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而在實踐中,徵收方爲節省徵收成本,加快徵收進程,以被徵收方的房屋屬於“危房”爲由,強制拆除被徵收方的房屋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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