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一日小張的母親在廚房料理,不慎手部被菜刀劃傷,立馬鮮血直流,小張情急之下,趕忙將母親送去醫院急診,而因目前急診檢傷分級制度,護理師判斷受傷部位非頭、頸部、軀幹,非屬第一、二級的緊急類別,在為小張母親簡單處理傷口後,請小張母親稍候,小張因擔心母親,感到不耐,竟對正在為其他病患包紮傷口的護理師恐嚇說:「如果不立刻找醫師幫母親處理傷口,等等就烙兄弟過來,給你好看!」護理師聽聞後,心生畏懼,立即報警處理,小張即刻被依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4項規定,移送地檢署處理,小張被帶走時,還滿臉委屈,明明自己是陪同母親就醫的孝子,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

原來依照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同法第106條更進一步規定:「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小張一時衝動口出的恐嚇話語,已屬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4項所稱的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從健保制度運行後,民眾已經無需花費過高的對價即可就醫,而醫療費用的下降,連帶也影響民眾就醫的心態,認為花錢的人才是大爺,但唯有尊重他人與尊重專業,才能形成一個良善的循環,為彼此締造更好的就醫環境,畢竟,沒有人希望醫事人員在救人當下,還得擔心自身的安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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