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很有價值,實際就是涉及兩個量刑情節的同時適用問題。但本題的答案是唯一的:不能適用緩刑。

1、年滿75周歲,是軟性條件。刑法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不管是可以還是應當,說的都是從輕或減輕,意思就是少判點刑期,跟緩刑沒啥交集,不是一個概念。(當然,實際意義上,宣告緩刑那才是真正的從輕又減輕,因為不管判多久,都是當庭釋放)。

而且你說了是累犯,就排除了後罪為過失犯罪的可能(後罪必須是故意犯罪才構成累犯)。那就只剩下「可以從輕或減輕」,就更是軟性條件了,可以的意思就是也可不以。就是我一天都不給你少,也不違法。

2、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因此我們看到,單獨作為一個單獨法條出現的累犯不適用緩刑,是硬性條件,是鐵律,是死的,是無法逾越的邊界。這是一張王牌,是任何從輕減輕條件都無法對抗的。

所以,本案正確的量刑方法不是宣告那個年滿75周歲的老人緩刑,而是直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如,本來判一年的,判個六個月得了。本來判有期徒刑的,乾脆判拘役得了,甚至免予刑事處罰都可以。從輕減輕幅度大一些,這都不違法。就是不能宣告緩刑,這屬於違法。檢察院是要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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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從寬,那還不從寬到拘役,累犯不能緩刑,判拘役就不是累犯了


是否判決緩刑,由法官根據實際案情作出決定,但犯罪人的年齡超過75歲不是法定的緩刑理由依據。

年齡大不適宜收監,可以安排監外執行,不影響法官拒絕緩刑判決。


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雖然是老年人。


量刑標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還有: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


不能,累犯是不允許緩刑的,這是前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十五周犯罪也不列外;從寬還可以根據實際表現跟情節去考慮。緩刑就不採用了。


累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不適用取保候審,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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