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工讀生揪友吃過期食品 挨告業務侵占?(推薦文章)


工讀生需知,如果規定不能,就不能,即使是小小的事情環節。
法律是一種大家需遵守的規範。


2019年02月25日 00:02 中時電子報 吳家詮/整理、文/天秤座法律網
桃園林姓少年趁打工之便,與同學偷吃店裡下架的過期食品,被超商提告業務侵佔罪。其他超商聞訊覺得不可思議,強調總公司嚴禁販售、外流過期食品,店家一般都會當作飼料或直接丟棄;考量人情義理,一般會給工讀生吃,但絕不能帶走,以免衍生糾紛訴訟。

●●法律評析


提告的超商強調,對員工三令五申不得偷吃過期食品,少年不僅自己吃,還帶其他人吃,「若有人居心叵測,事後裝肚子痛來提告,我們怎麼辦?」

律師聽聞直呼:「這小孩好可憐!」他表示,林姓少年滿十六歲未成年,犯「微罪」且多次道歉,研判少年法庭會裁處保護管束,不予起訴。他說,若工讀生以外的人偷吃,屬竊盜,若工讀生授意,符合業務侵佔要件。因過期食品尚未丟棄,超商仍可主張擁有財產權,不得被侵犯、偷竊。但他也說,「吃一百賠兩萬」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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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225000007-260402
 

縣議員認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少年母親質疑,既然非第一次,超商為何不嚴加防範、對員工加強訓練?她希望以兒子的案例,呼籲其他年輕求職者謹慎,以免觸法。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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