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 記者 姜美羊)今天,國家醫保局在官網正式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標誌着首部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法規即將出臺。徵求意見稿中首次將參保個人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要求其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不得僞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對於僞造變造者,將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在徵求意見稿中,“醫療保障基金”不單單指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基本醫保包含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也包括在內;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其他醫療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也依照本條例執行。

  在內容上,除了規定了對定點醫藥機構與協議藥師的監督與管理之外,還首次對參保人個人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明確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使用醫療保障基金就診、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就診、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不得僞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同時,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定點醫藥機構與協議醫師或藥師的各種違規行爲按“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4檔劃分進行了詳細的分類,明確了處罰標準,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送有關行政部門等,罰款數額從2倍到5倍不等等。

  而對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則規定: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僞造變造票據、處方、病歷等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僞造變造者,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這意味着,參保人員有可能因爲僞造票據而被限乘高鐵、飛機等。

  徵求意見稿中還指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報告信息的檢查、抽查、分析、運用,對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推廣信息技術手段在基金監管領域的使用,構建本地區醫療保障智能監控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全覆蓋,提升監管實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工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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