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报记者于郁金/综合报导】首报族如欲适用108年度税额试算服务,请于109年3月16日前提出申请。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5月首次办理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民众,如欲适用108年度税额试算服务者,请注意必须在109年3月16日前提出申请。

南区国税局说明,有关申请方式如下:
1、线上申请
(1)以内政部核发的自然人凭证、经财政部审核通过的电子凭 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的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为通行码,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受理期间:109年2月15日至3月16日)申请。
(2)以内政部核发的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的全民健康https://www.保险保险凭证为通行码,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etax.nat.gov.tw,受理期间:108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6日)申请。
2、亲自或委托他人临柜申请
填妥申请书并提示申请人国民身分证正本,于109年2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示国民身分证或居留证正本,并检附委任书或授权书正本及委托人国民身分证正本,供稽征机关核验,若交付的委托人国民身分证为影本,须切结与正本相符并由稽征机关留存备查。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如有申请列报扶养满20岁以上的成年子女或直系尊亲属,请检附受扶养亲属同意书,并于109年3月18日前亲送或寄送至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亲送者以收件日为准;以挂号寄送者,以原寄邮局之邮戳日期为准。

国税局提醒,个人及其配偶课税年度之前一年度均未曾以纳税义务人身分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首次申报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税额试算服务:
(1)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于课税年度有结婚、离婚或分居情形。
(2)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受扶养直系尊亲属及子女无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户籍登记资料,或有其他符合列报受扶养亲属免税额条件之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或家属。
(3)有其他非属稽征机关可提供之所得、扣除额、抵减税额等资料。
(4)课税年度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及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额金额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
(5)课税年度有出售105年1月1日前登记取得之房屋。
(6)有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
(7)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
(8)有投资抵减税额。
(9)有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税额者。
(10)纳税义务人于课税年度之次一年度(申报年度)3月底前死亡或课税年度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之住所或居所离境。
(11)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均已申请课税年度适用税额试算服务作业。
(12)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申请将课税年度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分开或限制提供。

南区国税局再次提醒,首次申报申请适用税额试算服务及非首次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纳税义务人,可于今年4月25日至6月1日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以市话拨打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亲自向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是否适用108年度税额试算服务,不符适用资格者,请务必记得自行办理结算申报哦!(于郁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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