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向市场咨询应否实施「企业版」同股不同权,即赋予「法团身分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享有同股不同权,为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所谓「法团身分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可分为两类:一,非基金法团股东—所经营业务与投资无关,譬如分拆公司的母公司或自营非投资相关业务的战略投资者。二,基金法团股东—投资实体或基金(譬如私募/ 创投基金)。事实上,近年在美国的交易所寻求上市的内地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均有法团身分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例子包括有道、腾讯音乐娱乐及虎牙等三家来自大陆的互联网软件及服务公司。

美国的经验显示,在2010年至2019年11月间在美国上市,总共91家的内地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当中,38名发行人(42%)均有可享不同投票权的法团股东,而其中15名(16%)将不同投票权只授予基金法团股东、13名(14%)只授予非基金法团股东、10名(11%)同时授予基金及非基金法团股东。

根据去年11月的数据,现时中国50大非上市独角兽公司中,有非基金法团股东(都是发展成熟的上市公司)的占了42家。根据最新一轮集资活动所得的估值,这42家独角兽公司的合计市值共5400亿美元(约逾4.2兆港元,相当于香港股市市值12%)。

因此,法团身分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而言很重要,若不接受法团身分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那么非上市独角兽公司,可能会继续选择于美国,而非香港上市,对香港投资者而言,将失去在本土市场投资它们的机会。

此外,在美上市的相关中企资料亦显示,拥有法团身分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上市中企,大部分都拥有高市值、属于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法团受益人市值大于2000亿港元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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