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一位未成年的次世代top外務歸來,請公司派車來接被拒,深夜裡一個人在機場打的,回生活中心。單獨出外務也沒助理跟隨。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是成員家長負責還是絲芭負責?


謝邀。終於有人邀這小號了,哈哈哈哈。一、先說結論,絲芭對於SNH48未成年的成員沒有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所以,絲芭不可能自動取得對SNH48未成年成員的監護權。也沒有證據,哪怕只是線索,顯示有SNH48未成年成員的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絲芭,而且基於防範風險的商業考慮,絲芭也沒有理由去接受這種委託(一心向錢王子傑,在商言商陳悅天)。二、順帶回答「據說,一位未成年的次世代top外務歸來,請公司派車來接被拒,深夜裡一個人在機場打的,回生活中心。單獨出外務也沒助理跟隨。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是成員家長負責還是絲芭負責?」為什麼不讓肇事者負責?

答主想問的大概是能不能讓絲芭出錢。

趙嘉敏疑似退團背景下,如何看待SNH48成員與絲芭傳媒簽署的藝人經紀約合同? - 吳棋棋的回答 這位同行在評論中考慮了主張SNH48成員與運營為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如果能夠認定為勞動關係,對成員就相當有利。但董芷依等前成員的判例中法院沒有認定勞動關係。如果認定演藝經紀合同建立的是一種委託關係,讓絲芭掏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我說另請高明吧,我實在我也不是謙虛。

------------以下夾帶私貨-------------

還記得SNH48六期生鄧艷秋菲嗎?絲芭一生黑。
謝邀,未成年人的父母一般是無需指定的自然而然的法定監護人。剝奪監護權需要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一家經紀人公司與其既沒有勞動關係,也不會有撫養責任,就算未成年成員父母無法履行監護義務也有其他近親屬可以被法院指定監護權,如果都不行,那還有社會福利機構,永遠輪不上絲芭。我覺得題主說的是人身保障義務吧,如果你問的是人身保障義務,我覺得絲芭還是要有的,但具體也要看合同了。我看到有的答案提到了委託監護,在司法解釋中的確允許監護權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只不過監護權是無法讓度的,讓度的只有監護義務。如果父母和公司之間有委託監護合同的話,那公司還是有人身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合同沒有提及的話,那就很難說了,委託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能否用行為和默示的方式進行委託,這就是司法實踐上的問題了。
未成年,次時代Top,單獨出外務,打的……這些關鍵詞似乎都對上號了。所以說說的就是這事嗎?如果這是真的,除了運營是(嘀——)之外,我只能說她並不是你們口中的「運營的親女兒」,運營對她也並沒有那麼好,也許她只是運營想要嘗試一種新的推人模式的試驗品。最後,這個人真的好可愛~雖然我至今找不到哪怕是一張她的不太糊的圖
這當時都討論過了,一致認為絲芭傻逼,這種錢都能省也是腦子捶牆了,做出這種不配助理決定的人就該早日下臺,成員出外務永遠都是成員比助理多,安保問題全靠粉絲自覺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絲芭應該屬於後者。

監護權: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絲芭最多算是委託監護人,有過錯的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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