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答案是,都可以,而且主意很不错


谢邀!

我来作为一个业委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你所说的这种形式,有点类似酬金制,当然不可否认酬金制好,其实是把物业放在一个单纯服务的角度上,我想大部分物业公司其实还是乐意这样的,毕竟催缴物业费的压力变成了业委会。

但这个这对业委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业委会的人财务知识,物业知识,法律知识,审计知识,跑腿能力,沟通能力……

你知道业委会的参与者,只是义工么?没有报酬的,花这么多的精力?现实么 ?

同时业委会在我们国家的地位,连个社会团体都算不上,只能是其他组织。有人提到的开发票这些问题,我个人觉得还好,毕竟现在代开那么方便。但关键是一系列的工作谁来做呢?

不排除有部分小区可以做到,但那是个案,别用个案替代普遍的分析!我们不能像要求圣人一样要求业委会!

附上业委会的职责范围:

知识普及-业委会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至于你的下一个问题「业主大会规定由业委会或者业委会+物管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或者其它行为的业主可否?」

这个事情需要物业去操作,业委会作为一个其他组织,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业主大会召开授权业委会起诉业主??这个逻辑很搞笑!


业委会无权收取物业费,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拿不到收费许可证。

理论上可以,其实你说的就是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的理想状态。你的意思实际上就是收费权由业委会行使,然后按照物业公司的需要进行划拨。业委会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对物业公司考核再划拨物业费。

但是分割线……

你也知道,「但是」俩字之前都是不算数的。

这种想法是「酬金制」的设想初衷,但是问题是可操作性有门槛。这对业委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业委会的人要满足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能力:财务知识,物业知识,法律知识,审计知识,跑腿能力,沟通能力……满足了以上这些能力的俨然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公司了。让业委会满足这些要求的可能性极地,虽然这些都能外包,但成本无形中增加了,相当于变相涨物业费了。

深圳有个别小区这么做的,但是推广有门槛。目前国内物业小区居民之间是完全平等关系,相互不服,所以新方法推行更加有难度。

另外,就算是推行了,另一个问题摆在面前,业委会也不一定收的上来啊。业主有一万个理由拒绝缴费,业委会能愿意耐心的解答这些问题?

所以,这并不容易。
前面弓也君说的很对,还有一个问题,业委会不是经营主体,没法开发票。代开的问题就多了去了。

可以。并且作为物业从业者,我以及我周围的同事、企业都喜欢这:1.业委会或者资金委员会定时归集小业主物业费,划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自负盈亏,承担公区能源、耗材、公共关系维护等费用(包干制)。

2.资金委员会划拨一部分给物业公司作为人员成本、企业利润,资金委自行支付相应的公共开支,当然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人员代为缴纳,但性质与1截然不同。(酬金制)

现实生活中2一般适用於单一产权业主物业委托,例如xx公司/机关/机构办公大楼;开发商自持的厂区/酒店/商场;公共服务场馆等。为什么小业主不适用?因为没有业主愿意去管理资金,业委会直管的话收费率能上40%都不得了了。这种模式一定要设立资金委员会(3000户预计5人左右),专人管理和催费才有可能实现。
这个问题都不是问题的问题,加我微信或致电于我,你的问题都会消于无形,俺是专治物业问题的砖家。
作为物业公司很希望采用这样的方式,毕竟物业不需要再面对那么多业主了!只要对业委会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方式也不是不行,后续有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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