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答案是,都可以,而且主意很不錯


謝邀!

我來作為一個業委會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你所說的這種形式,有點類似酬金制,當然不可否認酬金制好,其實是把物業放在一個單純服務的角度上,我想大部分物業公司其實還是樂意這樣的,畢竟催繳物業費的壓力變成了業委會。

但這個這對業委會提出了極高的要求,業委會的人財務知識,物業知識,法律知識,審計知識,跑腿能力,溝通能力……

你知道業委會的參與者,只是義工么?沒有報酬的,花這麼多的精力?現實么 ?

同時業委會在我們國家的地位,連個社會團體都算不上,只能是其他組織。有人提到的開發票這些問題,我個人覺得還好,畢竟現在代開那麼方便。但關鍵是一系列的工作誰來做呢?

不排除有部分小區可以做到,但那是個案,別用個案替代普遍的分析!我們不能像要求聖人一樣要求業委會!

附上業委會的職責範圍:

知識普及-業委會職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處理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

(九)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至於你的下一個問題「業主大會規定由業委會或者業委會+物管公司起訴拖欠物業費或者其它行為的業主可否?」

這個事情需要物業去操作,業委會作為一個其他組織,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 》([2005]民立他字第8號)中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業主大會召開授權業委會起訴業主??這個邏輯很搞笑!


業委會無權收取物業費,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組織,拿不到收費許可證。

理論上可以,其實你說的就是酬金制物業服務模式的理想狀態。你的意思實際上就是收費權由業委會行使,然後按照物業公司的需要進行劃撥。業委會甚至可以根據需要對物業公司考核再劃撥物業費。

但是分割線……

你也知道,「但是」倆字之前都是不算數的。

這種想法是「酬金制」的設想初衷,但是問題是可操作性有門檻。這對業委會提出了極高的要求,業委會的人要滿足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能力:財務知識,物業知識,法律知識,審計知識,跑腿能力,溝通能力……滿足了以上這些能力的儼然就是一個物業管理公司了。讓業委會滿足這些要求的可能性極地,雖然這些都能外包,但成本無形中增加了,相當於變相漲物業費了。

深圳有個別小區這麼做的,但是推廣有門檻。目前國內物業小區居民之間是完全平等關係,相互不服,所以新方法推行更加有難度。

另外,就算是推行了,另一個問題擺在面前,業委會也不一定收的上來啊。業主有一萬個理由拒絕繳費,業委會能願意耐心的解答這些問題?

所以,這並不容易。
前面弓也君說的很對,還有一個問題,業委會不是經營主體,沒法開發票。代開的問題就多了去了。

可以。並且作為物業從業者,我以及我周圍的同事、企業都喜歡這:1.業委會或者資金委員會定時歸集小業主物業費,劃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自負盈虧,承擔公區能源、耗材、公共關係維護等費用(包干制)。

2.資金委員會劃撥一部分給物業公司作為人員成本、企業利潤,資金委自行支付相應的公共開支,當然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人員代為繳納,但性質與1截然不同。(酬金制)

現實生活中2一般適用於單一產權業主物業委託,例如xx公司/機關/機構辦公大樓;開發商自持的廠區/酒店/商場;公共服務場館等。為什麼小業主不適用?因為沒有業主願意去管理資金,業委會直管的話收費率能上40%都不得了了。這種模式一定要設立資金委員會(3000戶預計5人左右),專人管理和催費才有可能實現。
這個問題都不是問題的問題,加我微信或致電於我,你的問題都會消於無形,俺是專治物業問題的磚家。
作為物業公司很希望採用這樣的方式,畢竟物業不需要再面對那麼多業主了!只要對業委會就可以了。其實這種方式也不是不行,後續有很多問題。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