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親11.18日,遭受了交通事故。對方肇事後棄車逃逸。第二天自首,(酒精測試也是第二天測的)我們懷疑他在肇事後詢問了相關的人,經過別人指點才選擇逃逸為了銷毀酒駕的證據和減輕責任。現在我們想知道他當天發生事故後和誰打了電話,然後詢問他分別和打電話的人聊了什麼。根據這些來證明他在說謊了。(請知乎裏的各位大神指點)


調取的這個證據不是直接指向他的違法行為的證據,法院不一定能同意調取 另外在那個時候他打電話的人 必然是親近的關係過硬的人 不一定能說真話 如果他們串通好了 說假話 那麼豈不是更證實了 他沒有飲酒

所以這個案子需要換個思路


這個證據調取很難,但是這不是關鍵,關鍵是你說的證明效力有多大?你認為很有用,但其實沒用。

如果確實關係案例重要事實,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可以立案後申請調查取證


如果屬於查清案件事實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者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到相應的通信公司調取。


這個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纔可以


你可以督促公安立案,公安不立案可以要求檢察院監督立案。這些證據立案後,由警察負責收集,你自己沒能力蒐集。


如果是法院查明事實的關鍵證據,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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