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 #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廢止# 2021年你的生活將有這些大不同!】今天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今後你我生活將迎來哪些重要變化?戳大圖一起康康吧!


如所周知,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自己的民法典,一直以來都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

而自2020年6月1日,民法典全文正式公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將正式施行。同時,亦將對我們普通人的生活產生方方面面的巨大影響:

影響之一: 離婚冷靜期,讓離婚更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淺析:幸福的婚姻大多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今後的夫妻想要離婚,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而後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下一個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科普

最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才發給離婚證。

其實,沒結婚之前很多人都希望找個另一半來和自己走過人生的風風雨雨,殊不知絕大部分風雨可能都是另一半帶來的。特別是婚姻中處於弱勢乃至遭受家暴的羣體,他(她)們如果不是因為愛情已走入墳墓,誰又會選擇離婚呢?

法律並非是萬能的,離婚冷靜期自設置起便爭議不斷。或許正應了x音上陳輝律師的那句話,「比之設立離婚冷靜期,設置結婚冷靜期效果可能會更好。

影響之二:熊孩子打賞,追回有法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纔有效。

淺析:隨著網路直播行業的發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直播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天價打賞更是讓父母操碎了心。

好在此次民法典對有關社會問題做出了規制,最高院明確要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遊戲或者網路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支持歸支持,陳輝律師還提到監護人也應當對「打賞者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未經監護人同意」兩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只有以上事實得到證明,打賞行為作為效力待定行為未獲追認才能被認定無效,平臺才須返還相應的打賞費用。

影響之三:標題黨造謠,小心喫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淺析:互聯網時代,魚龍混雜,自媒體造謠宛若家常便飯。而今民法典對常見於網路時代的「標題黨」「跟風黨」行為進行了約束。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明確規定。

如果為了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媒體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報道中,除了盡到合理審核義務,還應該尊重公序良俗,不違背民族習慣、文化傳統、鄉規民約等。相信這項規定會使得報道更加真實可信,使得x音上自媒體的普法宣傳更加具有公信力。

影響之四:高空拋物案,民刑共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淺析:本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主要旨在回應實踐中難以確定行為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問題。

簡言之,高空拋物墜物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物業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亦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比較而言先前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在救濟被害人與保護建築物使用人之間進行平衡,堅持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分擔損失原則,凸顯規則的正當性,強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強化了公權力在事實查明上的義務。

還有特別是近期的刑法修正案針對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最近玉溪某男子就因高空拋油米被判14個月的案例,平日裏通過x乎和x音等平臺掌握簡單法律常識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影響之五:高利貸危害大,民法典約束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淺析:近幾年,「校園貸」、「套路貸」事件頻發,暴力催收等亂象頻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本次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貸行為予以禁止,代表了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

本條僅僅規定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利率和「高利貸」的計算方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為後面解釋和調整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把年利率高於36%的借貸行為認定為「高利貸」。民法典出臺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作出對應調整,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再適用24%、36%的標準,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變成了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信該條將對暴力催收等社會亂象進行精準打擊,對促進合法網貸、小貸公司等現金貸行業進一步規範經營起到有利作用,也對維護正常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利益起到積極作用。

希望本人的一點兒微小的普法工作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最後請允許本人引用孟德斯鳩那句已經被民法學者引用過無數次的名言作結:「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婚姻家庭編的修改,因為關係著每一個人,所以一直有著很高的關注度。

就講幾個婚姻家庭編上容易產生誤區的地方吧。

1、民法典並未規定不允許給彩禮。

民法典雖然對彩禮有了規制,但似乎很多人開始有所誤讀,表示給彩禮就是違法行為、彩禮限高10萬等,更有甚者造謠女方家庭收彩禮要坐牢。

其實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只是禁止借結婚強行索要錢財等行為,例如小叔子強制要求你給他一套房、男方不給二十萬不讓結婚等。

但有些風俗裏,彩禮屬於主動贈予。如某些地方彩禮僅收幾萬元,女方家庭成員無強制性要求,男方也很積極地贈予,這種行為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此種給收彩禮,並不違法。

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為了對「買賣女兒」、「閃婚騙錢」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同樣對彩禮有所規制。以下情況彩禮可以退

①給了彩禮,雙方未領證的。

②雙方領證但沒有一起生活,③婚前給彩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情形②②退彩禮,需要以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民法典雖然未完全禁止給彩禮,但加強了防止騙婚騙彩禮的保護

2、 負擔較多家務的經濟補償,需要主動且及時提出。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家務勞動應當得到尊重,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應該獲得經濟補償。

可見其一方面,是為瞭解決家庭主婦/家庭婦男在結婚後一直操持家務,為家庭付出了許多,犧牲了自我發展的機會,而離婚後卻缺少工作技能和經濟能力的問題。

另一方面確認了家務的勞動價值,為之付出理應獲得報酬。

此次的《民法典》第1088條,是由《婚姻法》第40條修改而來,從約定財產制轉為法定財產制同樣適用。

但這並不等同於每個多勞者,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就一定會多判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需要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不闡明自己的請求,僅僅要求離婚或是表示自己對家庭任勞任怨,法院不會主動多判經濟補償。

另外,經濟補償僅限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提出,要抓住時機。

否則已經離婚完畢再提出要家務補償的,法院不會受理。

因此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對此有想法一定要主動及時地提出來。

3、 開始進入程序,並不等於已經完成登記。

關注到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在dy上看到阮思喬律師的一個視頻。裡面提到如果在離婚冷靜期獲得巨額財產,這個財產還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冷靜期獲得財產

主要是許多人存在一個想法,即我們已經開始辦理手續,去過一次離婚登記機關。那麼此時應當屬於離婚程序中,那我此時再獲得的天降財產,如果未有約定,例如工作上的巨額績效獎金等必定只屬於我自己。

事實上如果此時對方拒絕離婚,那麼即使一開始已經進入協議離婚的程序,這筆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主要原因就在於:

民法典1077條的冷靜期條款對此規定非常嚴格。30日內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均可撤回。屆滿30日內不再次去申請發給離婚證,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進入訴訟離婚的程序,這筆錢仍然需要分割。

這也是為什麼說開始進入程序,不等於已經完成登記。

4、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增加,但仍需要另一方無過錯

《民法典》1091條規定對方有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③家暴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⑤其他重大過錯的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對《婚姻法》第46條的修改,以前僅前四種情形能夠多分財產。而經過民法典的修改,這種補償對於出軌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情形,同樣能夠適用。

但也有一點需要注意,這種補償需要另一方沒有過錯。

即不能一方嫖娼的,要賭博的另一方多給錢賠償自己。

如果雙方都有污點,就無法據此多分財產。

5、孩子的直接撫養權歸屬,並非一定跟隨經濟條件富裕的一方。

其實在爭奪直接撫養權時,法律更多是出於對孩子考慮,經濟條件的差距並不起決定性作用。

這部分我之前做過一張圖,可以直觀感受一下。

昨天開始,民法典已經實施。它規制著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對於婚姻也從多個角度,對無過錯方和家庭義務付出多的一方,加大了保護力度。

雖然離婚冷靜期部分的爭議較大,但對其容易產生的誤區稍作了解,也能夠易於維護需要者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從公佈到施行,已半年有餘,該瞭解的都應該瞭解了,不炒冷飯了。

今天,我講一講《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一些新的規定,雖然很難下嚥,但請耐心嚼爛喫完。

1.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成夫妻共同財產。(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未予以保留。)看來,男女【婚前】買房或成趨勢。

2.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犯我方財產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可以以此為由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往訴訟時效是【2年】。

3.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可以以此為由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4.協議離婚後,如對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你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損害賠償款,你有權另行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5.劃重點,如對方草擬的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要求你放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 ,注意了,對方可能真的有婚外情。用好反向思維,很多詭異的事情就好理解了。

6.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會書面告知你:如對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的時候不提,以後就不準另行再提。

7.夫妻之間簽借條,不一定有效,一定要記住3個要點:第一、有簽字捺指印的借條;第二、有銀行轉賬流水;第三、對方把這筆錢用於個人而非夫妻共同生產生活。該規定沒變過,拎出來講一下,是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夫妻之間謹慎簽借條,寫了傷感情,還不一定有效。

8.家庭暴力的概念未予以保留,原因是《反家庭暴力法》已就家庭暴力進行了規定,所以不再畫蛇添足。以後認定家庭暴力,只要求有家暴行為,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比如打一巴掌,即使沒有外傷內傷,也屬於家庭暴力。

9.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在對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時,可以以物抵撫養費。一看就知道,這個規定抄自以物抵債。

10.看了一下其他規定,和此前的規定大差不差,自學吧。

自學教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8.30起2


謝邀。

這是新中國第一部被冠「法典」一詞的法律,將49年以來各種單行法第一次統一在一個體系內。

從社會治理角度,2021年應該被稱為「民法典之年」。

婚姻法很多人說過了。從我個人接觸過的領域來看,動產這塊的變化也非常值得關注。

不動產很好理解,土地房子,沒長腳不會跑。這些資產不會動,所以一直是銀行貸款抵押物裏的座上賓。

動產就複雜了,有生產設備和庫存,還有各種史詩級泥潭的應收賬款和動產收益權。

銀行對這塊深惡痛絕,因此銀行體系沒有數據穿透能力,難以掌握動產的真實情況。

典型的就是倉單。你指著一個大倉庫說裡面都是抵押物,問銀行要了貸款;結果一個月後你跑路了,銀行上來收抵押物。倉庫裏貨少了一半不說,尼瑪居然有四五個同行都來了。

重複抵押,互保聯保。當年轟動一時的上海鋼貿詐騙案就是這麼發生的,直到今天鋼貿行業都是銀行的雷區。

因此銀行長期盯著不動產。

但這造成一個結構性問題:

銀行的貸款裏,至少七成是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但企業那邊,平均七成的資產是各種庫存和應收賬款,是動產。

這就是為什麼普惠金融一直很難搞的重要原因。不管下多少文件,只要庫存、合同和各種應收賬款難以被銀行認可,那銀行就只會給有不動產抵押的企業放貸,而大量中小微企業無法從銀行渠道融資。

所以靠各種地下錢莊、商會還有「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融資才會長盛不衰,各種P2P「理財」也屢禁不止。

確實有龐大的民間融資需求只能靠灰色地帶來解決,他們不得不背上十幾二十個點的利率來借周轉資金。最後整個社會運營成本堆高,房價也相應追高,造成非常負面的路徑依賴。

這幾年,互聯網的數據穿透做得很普及,演算法也可以進行複雜的多系統數據比對。因此在數據這個最基礎的層面,可行性起來了。

為民法典的擔保制度提供現實基礎。

民法典延展了動產的適用範圍。在擔保合同類裏,增加了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擔保合同範圍,這事明確在將動產提升到不動產一個金融水平的司法界定。

前幾天最高法發布對民法典的司法解釋,擔保制度方面就有71個條款。

1月1號,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

對動產及其權利擔保,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統一登記;過去由市場監管總局(又是你啊...)所負責的大量動產登記,轉至人民銀行負責,提供互聯網7x24小時服務。

「實行統一登記,有助於金融機構全面掌握企業動產和相關權利信息,提升給企業擔保融資的意願。」

司法與具體治理措施配套來,而且直接在數據上與金融機構對接。喊「保市場主體」辣麼久,這算是下了一步堅定的棋。

具體效果還得看。但至少銀行以後不能再以「不認倉單」為藉口,只能說「倉單不合規、數據未登記」。

體繫有了,總算有個可走通的路徑,慢慢優化就是了。

相較於與每個人切身相關的婚姻法,動產領域顯得有點疏離。但就經濟發展而言,完善動產可以說是改開的里程碑式成就。

希望以後中小微企業可以靠合同就能融到錢,而不必去借高利貸。能保護最龐大又最脆弱的小草們,纔能有持續不斷地長出參天大樹。

這是國之底力啊。


各位大佬說的都比較齊全了。我就補充一些關於本行業的細節吧?

相信關注房子的朋友在中介朋友圈在看到了民法典新規和房子的這張圖片吧?

我今天專門抽二個小時大致瀏覽了一下民法典關於這些點的說明,發現中介圖片中只說了一小部分,有很大的誤導。我在這兒做個補充,當然,在一些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我會劃出一些重點。

第一條:關於房子70年產權,屆滿自動續期。

原文位於第二編物權第四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二章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中,是這樣描述的: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資產。

未瀏覽到這一塊,後期加更新。

第三條: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歸業主所有。

這一點的話比較長,點比較多,需要仔細看,有很多前提,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原文位於第二編物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是這樣描述的: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從上面這段文字我們就可以推斷出前二天熱搜的新聞是炒作。

同時,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關於維修基金的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四條:侄子侄女可以繼承叔伯的遺產.

未瀏覽到這一塊,後期加更新。

第五條: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過戶。

這個我感覺中介有誤導嫌疑,或者說我看錯了原文,明明原文寫的是不動產可以預告登記,並不是直接過戶,或則後邊還有關於不抵押過戶的解釋(錯了後期我道歉,哈哈),我們先來看看原文,位於第二百二十一條,是這樣描述的: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第六條:買二手房,別要有居住權的房子:

這一點我大概瀏覽了一遍,說實在的,不太理解,後期諮詢明白更新。

第七條:買房找中介,不能跳單,要付報酬。

這點其實有點可笑,具體文件未瀏覽到,報酬肯定需要付的,但是,業主或則客戶不可能沒有選擇權利的。

未完,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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