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於這筆錢交了兩次稅,現在需要補交個稅,怎麼辦


工資或獎金,在實際發放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叫著預扣預繳,並不一定等於最後實際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稅法修訂後,綜合所得需要年度彙算,通過年度彙算可以多退少補,而不是交了兩次稅。

年度彙算出現補稅的有很多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是什麼原因造成補稅的。但是,大的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原因:

1、除開正常的工資薪金收入外,可能還有勞務報酬或第二份工資等;

2、原本的預扣預繳時,稅扣少了,比如很多跳槽的人就很容易補稅;

3、原本的扣除項目扣除多了,比如兩處領工資,都同時每月扣除了5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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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你公司發放該筆獎金時選擇的是工資還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年終一次性獎金髮放的話是單獨計算不會併入全年收入再加以計稅的;但是假如只是以工資的形式預扣了稅款,全年彙算就會根據員工全年收入重新計算稅款,多退少補


公司給員工發放獎金時所繳納的個稅屬於預扣預繳。若發放月度、季度、半年度獎金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預扣預繳,若發放年終獎應於當月單獨計稅預扣預繳。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上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在計算年度綜合所得時,可以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或者不併入綜合所得(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年終獎的不同計稅方式直接影響納稅人的錢袋子,選對了,納稅人可以少交個稅,具體如何選擇呢?請往下看:

當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0時,年終獎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當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0時,年終獎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由於每個人的年獎金不同,不知道如何選擇的可以向我諮詢。)

一、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一)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二、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一)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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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併入工資預扣預繳的,彙算清繳時會多退少補。如果是單獨按照年終獎計算的,就需要按照年終獎的稅率進行交稅,一般年終獎只是幾萬塊的話,繳納的稅都不高的。


單純按照你這個描述我沒法判斷什麼原因造成要補稅,常見匯繳補稅情形就那麼幾種,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

1,是否有多處取得工資,如果是,那麼合併後跳檔適用高稅率需要補稅是正常現象,這種情況只需要關注各處工資數據是否真實,如有異議可以發起申訴。

2,是否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選擇錯誤,可以在匯繳算稅時併入綜合所得和不併入綜合所得都試一下,看看哪種更好。

3,如果沒有選擇預填服務而是選擇自行填寫空白申報表,看看是否填寫了已交稅金,已交稅金應與扣繳金額一致。


你企業發放獎金時候如果是足額繳納的,他員工彙算補繳個稅關你企業什麼事?企業是代扣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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