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對方不諒解。積極主動賠償30萬後判了緩刑。現在對方又提起了民事賠償,請問之前賠償的30萬不算民事賠償嗎?


本案是故意傷害型犯罪,不存在退贓、退賠情節,因此此前賠償款即屬於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用等),據此法院判決緩刑。

如被害人此次提起的民事賠償數額低於30萬元,或其實際損失低於30萬元,那麼此前賠償的30萬已涵蓋,此民事訴訟法院不應再支持。但如高於30萬元,因雙方並未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還是能依據實際發生的費用主張賠償。

因此,能否再次主張不能一概而論,要看被害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對原告提起的相關證據進行專業性的質證,以維護個人權益。

發佈於 04-13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蟈蟈蟈蟈?

高唐縣公安局 民警

法院不會支持的,放心


法院不會支持的,放心


無理由要求賠償


不合理,已經賠償。法院不會支持的


達成諒解或者和解協議的話是不合理的。


之前賠償的20萬屬於你先行給付的賠償款,刑事部分判決後,原告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但是這30萬依然算你已經賠償的數額,比如說最後判決賠償50萬屬於,那麼你還需要另行支付20萬元,如果判決賠20萬,也不存在退款,具體看判決賠償的數額。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關鍵是看就判緩所賠償的30萬,雙方是否達成諒解,諒解條款如何約定;


無休無止了,一個輕傷能發家致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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