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網站的代理吧,如果是代理行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8.31起施行)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特別注意:

建立網站用於賭博,沒有數額要求,即可構成開設賭場罪,數額只是情節嚴重的判斷依據

可見,網路賭博,只要與組織者有關聯,入罪門檻很低。即便是參與賭博,如果被界定為「以賭博為業」,也存在風險。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你這兩萬塊肯定達不到情節嚴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吧。


那你等著判刑


根據你的描述,這種情況可能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算了,法律知識不足,不丟人現眼了。

但是,賭博不好,網賭贏得只有莊家。

還有,你拉別人去玩那就更不好,明知道是網賭,還拉著別人去,害了別人。

所以,不賭為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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