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候,法院對婚前加女方名字還是婚後加女方名字,對女方分割得多?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加上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按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對於現在的民法典參考來說,婚前全款一人購房,屬於婚前財產,婚後配偶只享受升值部分,其他不享受的。

如果婚後全款買房是夫妻共有財產。

不論婚前還是婚後,只要加了對方的名字,都是屬於房產贈與,離婚時雙方應進行財產分割,具體份額可以請律師朋友根據家庭情況進行訴訟。

說完了問題的最後呢,大仙兒嘮叨幾句啊,婚姻乃人生大事,如果房子的份額問題舉棋不定,反而不如不結婚的好,對方還不能讓你放上全部身家,結婚何苦來哉。人的一生呢,都是不停的在往自己的身上添加頭銜和標籤,只有僅有的幾個標籤和頭銜是最不可用錢財來衡量的,其中就有夫妻。

老話說得好,至親至疏夫妻,望自知,珍惜。

我是 @劉大仙兒 ,歡迎關注。


快樂·黃老師:婚前買房行為及後果---看了就不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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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不對!

因為房屋加名字只能是夫妻才可以加名,婚前是加不了其他人名字的。

對於房產局來說,只有夫妻之間而且是全款房才可能給與配偶加名。

全款房,想要加其他人的名字那就屬於過戶行為,這個是完全不一樣的。


要麼,婚前購買時候直接寫倆人名字;要麼,婚後再加另一人的名字。


婚前全款買房,屬於婚前財產,婚後買房加不加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加名字,在法律意義上,這就是兩人出資共同買房。那麼不管婚前婚後,假使你們離婚了,這套房子在沒有確定份額的時候都是一人一半的。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的話,那麼就屬於婚後財產,但是如果離婚了,這種女方勝訴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如果女方沒有出資購房,以及後期沒有還貸的情況下的話,這套房子依舊是屬於男方的,


這個就看你自己對於房子和女方的認識了。女方當然希望婚前加名字,這樣自己更有安全感,也更能證明你是愛她的。

婚後加名字也可以,女方也能擁有房子的一部分權益。時間不同,當然帶給女方的感受就會完全不一樣。

祝幸福!


問這個問題,感覺樓主對女方的愛還不夠深,頗為猶豫。

婚前加名和婚後加名其實區別並不大,婚前加名字這婚結與不結女方都享有產權份額;婚後加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不貸款的婚後可以隨時加名字,配偶之間的特權,如果是貸款買房只能在簽合同的時候就要確定好,否則有了抵押權人再加名字需要抵押權人的同意與配合。

婚前先買後加則需要做買賣交易,涉及稅費成本。

所以,婚前或婚後加女方名字,一是看樓主對女孩的愛有多深,二是看女孩值不值得那麼愛她…

如果女孩很值得愛那有什麼好猶豫的;如果女孩不值得愛但樓主又深愛的,那燈蛾撲火試個錯看看也未必不可…


謝謝邀請。如果可以的話就不要加了,加了就意味著您把財產贈予給對方,萬一將來有變就需要分割財產。當然如果必須要加的話我建議可以婚後加,畢竟有的人在婚前加了以後就反悔不想結婚的也有,所以無論如何,風險都是存在的。


當然是婚後加了,等結婚幾年以後看你們的感情狀況,再決定要不要加名字


婚前家名字和婚後家名字是一樣的法律效果沒有區別。


保護個人利益,又不失面子最好是婚前房,婚後加名字,最好設置財產比例,不設置也行。只要有婚前購買的憑證,一般就算有風險,也損失比較小


其實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加名,都屬於對女方的贈予,法律後果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以後離婚時,女方都可以分到一定份額。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條件下,女方分到的份額是一樣的。

說明天,夫妻共同財產不等於五五分割。還要考慮你們雙方的出資貢獻、婚齡等情況。比如說,在北京上海等高房價地方,如果你們結婚半年就離婚,女方對房產沒有出資貢獻,她可能只能分得非常非常少的一部分。但如果你們結婚10年,生育了子女,即使女方沒有出資,但考慮到女方對家庭的貢獻,也可能會五五分割。


差不多,一方將婚前的房產,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都視為對該方的贈與,此時房產從個人財產變為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但有名字,並不代表分割時就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不加好


真是感情不到位。動不動加名字。做買賣就好好做買賣。別談感情,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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