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來源於當下層出不窮的明星出軌,以及各種短視頻,甚至還有「綠」(我都無法直視了)這種梗。該怎麼看待?


當然應該,就是因為付出的代價太小了所以才會那麼多出軌者和不知廉恥的小三。如果有法律制裁他們,這個社會也會和諧許多。


謝邀。單純出軌,法律是不會也不可能制裁的。

但重婚是犯罪。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婚姻關係當中的過錯情形,只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這四種。

可見,僅有婚外戀並不屬於婚姻關係當中的過錯情形;只有當婚外戀發展成同居或重婚時才可能觸犯法律規定。


戀愛自由是《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因此法律並沒有對「戀愛」行為作出任何的限制性規定——任何人都能和任何人戀愛。

但戀愛不能影響到其他人行使權利。我們認為,只有在發生重婚和同居的情形時才構成對既有婚姻關係的侵害,才應當依法制止。


出軌這個詞,難以通過法言法語來明確定義;也就是說,法條沒法描述「出軌」的含義。原因在於每個人對「出軌」的定義不同。

有的人認為精神出軌就是出軌,有的人認為是肉體出軌,有的人認為是肉體+精神等等。

因此法律難以在這一問題上作出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定義。


法律管得太多會落入限制自由的陷阱。保持自由和限制之間的平衡是非常值得深究的問題。


希望刑法能嚴懲出軌者,判刑,但是出軌的和第三者都要判刑,不能只判一個,就可以嚴格控制出軌事件發生了!!像禁毒和殺人一樣杜絕出軌!!

作為一個曾經出軌過一次的人,真誠懇求。。


偷竊公、私財物在達到一定金額後是會受到法律懲治的。同理,偷情也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和管制,但事實是偷情一直處於三界之外,沒人去管制它。如果說封建禮教社會限制了人權,男女相愛不能在一起,約束婚外情是一種退步。但我國早就倡導婚戀自由,結婚是夫妻雙方自願的行為。對出軌沒有法律約束,讓它無拘無束、肆無忌憚地傷害對愛情、婚姻忠誠度高的一方。同時,它也在破壞著做為社會基本組成部分的各個家庭的安寧,成為家庭破碎的首因,因出軌導致的離婚會讓未成年人受到嚴重的情感創傷,會讓他們在成年後對親密關係產生抗拒,對健康人格的形成產生不利影響。

被出軌方想要保護婚姻可以向外尋求的力量幾近於零,向父母親友求助行嗎?折了出軌方的顏面,不行;向單位求助?向網路求助行嗎?得到的結論是用這種方法最傻,只會自毀婚姻。除了自救別無它法。

是的,可以離婚,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出軌方得到的賠償只有區區幾萬,然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法律為什麼不能明文只要有出軌證據就是凈身出戶。如果有這條明文法規,相信出軌率會下降很多。不要說可以協議凈身出戶,那是協議,不是法律,不是國家的態度。如果法律提高出軌的違法成本,那些道德底線低的人才管得住自己。


如果出軌被判刑,現在的離婚率估計要超三倍。

據統計當前社會的出軌率超過50%,一個人在一生中總有心猿意馬的時候,基可以說本上離婚率100%,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最好的是取消婚姻制度,那就不存在出軌了,但是原配們更不樂意了,沒有了婚姻保護,是不是更沒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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