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中行原油寶事件和解方案:中國銀行將承擔客戶負價虧損,即穿倉部分由中國銀行兜了,並且,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在保證金20%以下給予差異化補償,也就是說投資人可能能拿回20%的保證金。這個解決方案是最佳方案嗎?還是隻是爲了息事寧人!這樣是不是就變成由全國納稅人來爲這一次事件來買單呢,難道沒有人應該出來承擔責任,投資人不應該爲他們魯莽的投資行爲承擔責任?

新聞報道來源:中行“原油寶”事件和解方案確定


如果把“國民”換成“國有資產”,相信爭議會小一些。

還記得2018年P2P暴雷的時候,很多投資者都血本無歸,陸續又有很多P2P出現兌付問題,至今也沒什麼兜底,對比P2P剛出來時候被大肆宣傳是金融創新,到至今要求全線清退也不過短短几年時間,暴雷的順序是收益從高到低依次觸發,但仍不乏大量的投資者前赴後繼的進入,是看不到風險還是更加註重收益不好猜測,已經爆雷的可以定義爲旁氏騙局,大量的損失仍然是投資者承擔,而原油寶不管怎麼樣,至少仍然是一個投資品。

原則上來說,是投資品就有風險,風險投資是沒有人兜底的,預期高收益一定對應高的風險,這是鐵的定律,除非特殊時期,比如近幾年,風險最小的是銀行低風險理財,平均收益比較好的也是它,你今年如果投資了並且收益爲0,請不要生氣,因爲你已經擊敗了大部分投資者。投資是一個風險與收益均衡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一味的規避風險一定對應很低的收益,一味的強調收益就一定對應較高的風險,普通人接觸到的投資需要根據自身接受程度來合理的取捨收益與風險。

原則是原則,但原油寶有他的特殊性,歷史上從沒發生過原油期貨價格是負數的情況,在價格接近0的時候總有人認爲是底並且願意抄底,並且以往賺錢的時候也是有的。其次,原油寶有其自身的設計缺陷,並沒有像其他銀行那樣止損,反應後知後覺,這就導致了雙方都有責任但又無法量化,承擔的損失也就無法量化,纔會出現現在扯皮的事情,中行認爲投資者爲風險投資應當承擔損失,投資者則認爲原油寶因爲設計缺陷和後知後覺也應該承擔一部分損失。但不管誰的責任大一些,從現在的處理趨勢來看,兜底是一定的,具體兜多少底才能解決還沒有定論,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兜底一定意味着國有資產要爲一部分的投資損失來買單。


中行是中行,納稅人是納稅人,不要動不動代表全體人民。你怕是對國企有什麼誤解。


本人是原油寶虧損者之一,虧損金額並不是太多,在個人承受能力範圍內。但一夜虧損好幾萬,也是非常難受的。以下個人觀點,僅作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中國銀行是上市公司,中行管理層的這個決定無需小股東同意。國企的每個決定理論上都是全體國民買單,單拿這個出來說事沒有意義。

和解方案的指導思想是高層提出的:尊重契約,及保護中小投資者。我個人認爲方案從法律角度沒有問題,中行承擔了穿倉風險及20%強制平倉線以下風險,表明中行履行了保證金低於20%時平倉責任。

但是如果是被櫃檯人員誤導買入的,而且能提供證明,應該賠償全部本金。這個通過訴訟贏的機會很大。

還有一個爭議就是在CME發公告開通負價交易後,中行沒有通知原油寶投資人,也沒有調整風控機制,這個責任該怎麼界定?有沒有法律依據?我網上找了找,沒找到。中行承擔了穿倉的損失及客戶保證金20%以下損失,是否足夠抵消這部分責任,也難以判定。

本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主要是個人認爲損失的金額不足以抵消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及時間成本。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無奈之舉,不代表認可這個方案。

但是中行因此事件而造成的聲譽及信用損失,遠比本次虧損多的多。丘吉爾說不要浪費每一次危機,顯然中行高層沒有理解這句話的含義。


我們對中行原油寶事件先做一個回溯:

1.工行建行都提前一週移倉了,爲什麼中行拖到最後移倉?

2. 中行有沒有提前做了風險警示?

3.20%保證金比率不足強制平倉的條件,爲什麼沒觸發

4.爲什麼在最後交易日晚上10點就停止交易了

5.中行爲什麼不把油拉回來

6.中行的七寸在什麼地方

請看視頻分析:

原油寶事件深度綜合分析小財迷學院的視頻 · 6691 播放

我們之前在對“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有幾種最終結局,哪種結局幾率最大?”問題的回答當中,對可能的處理方案做了估計:“要看責任的承擔多少成了,看中行和投資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比例,這是最有可能的結局。”

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有幾種最終結局,哪種結局幾率最大??

www.zhihu.com圖標

目前來看,當前的解決方案也是朝着這個方向來進行和解,在提問中有說明,“中行原油寶事件和解方案:中國銀行將承擔客戶負價虧損,即穿倉部分由中國銀行兜了,並且,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在保證金20%以下給予差異化補償,也就是說投資人可能能拿回20%的保證金。”

大家覺得這個方案是不是目前的最佳方案,大家覺得中行原油寶穿倉的原因是什麼?是國際油價下跌導致市場劇烈波動,是中行原油寶交易規則存在設計漏洞,還是投資者未能充分認識投資原油寶的風險?歡迎大家留言評論


看不出“國民買單”想要表達什麼,不要過度解讀。

把中國銀行看成一家企業就好,這個時候由於風險揭示不規範等過失,讓投資者遭受了虧損,然後承擔了合同最初約定的責任,這就是事實的真相,幹嘛要上升到國民等高度。

難道,下次你買房造成虧損,自己的投資過失還要其他國有企業承擔?

只是這次的確是中行責任和過失更大,存在廣泛的爭議和不可逃避的責任,如此而已。

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有幾種最終結局,哪種結局幾率最大??

www.zhihu.com圖標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