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證據的手段從邏輯上說並不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比如周立波案。

如果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能不能只將警方的侵害行為另案處理?


2020-10-27重寫:

獲取證據的手段從邏輯上說並不必然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比如周立波案中警察涉嫌非法搜查,但找到的毒品還是可以從邏輯上證明周立波運輸毒品了。

如果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能不能只將警方的侵害行為(比如非法搜查)另案處理,以保證其不敢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倒也不是不可以,將違法獲取證據的全部開除公職永不續用就好了。

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 ▽ ` )?


造假證據要比獲取真證據容易的多。你感受一下。


你還是本科生吧?毒樹之果主要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產物。任何制度的出現都有其特定的產生背景。這東西為什麼會出現,你可以看一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產生背景。然後看一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演變歷史,基本上就能理解為什麼會有毒樹之果了。你說的解決方案,叫「一碼歸一碼」的解決方案,在刑事訴訟中有時候解決不了問題。我國早年刑訊逼供的泛濫就是例證,我國引入非法證據排除就是為了解決刑訊逼供問題。


不能。

舉例:

1.A殺了人,沒有證據,警察暴打他一頓,他承認了。A判死刑,警察按侵權傷害賠償五萬,由國家支出。老百姓很開心,覺得辦的好。

2.B殺了人,沒有證據,警察暴打他一頓,他承認了。B判死刑,警察按侵權傷害賠償五萬,由國家支出。老百姓很開心,覺得辦的好。

……

10:J沒有殺人,但有個殺人案找不到兇手,J看起來很可疑,又沒有別的嫌疑人。警方壓力很大,警察暴打他一頓,他承認了。J判死刑,警察按侵權傷害賠償五萬,由國家支出。老百姓很開心,覺得辦的好。

11:K沒有殺人,但有個警察厭惡他,於是殺了人嫁禍給K。然後警察暴打他一頓,他承認了。K判死刑,警察按侵權傷害賠償五萬,由國家支出。老百姓很開心,覺得辦的好。

……警察也是人。警察也有私心,警察也有貪污腐敗。一旦允許使用非法獲取的證據,很快冤假錯案會大量發生,基本都是會落到普通老百姓頭上。

不相信的,去查當年的佘祥林案。他曾經是一個警察,僅僅因為他老婆被懷疑死了(實際上是離家出走,被發現的女屍不是他老婆),他被同事暴打了幾天幾夜,最後他承認自己殺了人。他的原話是:「如果不承認,我會被打死。」

法律界有句話:原告會說謊,被告會說謊,證人會說謊,警察會說謊,只有證據不會說謊。

但如果允許非法證據,證據很快也會說謊。


謝邀,知行法學團隊為您回答下列問題。

方案: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只將警方的侵害行為(比如非法搜查)另案處理,以保證其不敢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這個方案從可行性角度上講,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不過從長遠角度,實踐中應該會有更符合國情的解決方案。


「毒樹之果」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是美國訴訟制度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則,在美國受到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毒樹之果制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學界對其的態度普遍是否定其效力。在此,認為應該在司法實踐中全面摒棄毒樹之果,並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論述摒棄的理由。

一、毒樹之果的概念及起源

「毒樹之果」,顧名思義,是有毒的樹上結出的果子,是刑事訴訟中一個專有名詞,是指利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合法獲得的其他證據。「毒樹」指以違法手段得來的第一手證據,「果」是指利用此第一手證據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此原則在訴訟活動中的含義是,司法人員通過非法程序或手段得來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無法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毒樹之果理論起源於1920年希爾索弗恩·倫巴木材公司訴合眾國一案,在案件中,聯邦法院判定聯邦特工人員簽發的傳票是無效的,因為是以非法搜查獲得的信息為依據的。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當方式取證的實質並非僅僅意味著非法獲取的證據不應被法院採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1939年那登蘇合眾國一案確立了毒樹之果不被採納的原則。自此之後毒樹之果原則不斷完善和成熟。


二、我國「毒樹之果」規則的發展現狀

在當今世界的大環境中,信息文化交流越來越密切,國家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加深,各國人民關於人權、自由等價值的追求更加迫切,世界各國的法治化進程也不斷加快,學界對毒樹之果規則討論的熱度也居高不下。綜合來看,不外乎有兩種觀點,一種更注重程序正義,認為「毒樹之果」必須排除,即「毀樹棄果」理論;另一種偏向於實體正義,承認「毒樹之果」的合法性,即「食果毀樹」理論。在刑事實踐領域,我國立法層面和司法層面前均未承認「毒樹之果」規則。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明確排除了以非法言詞證據作為控方證據和定案根據,但是對於以非法搜查、拘留、逮捕等行為獲得的物證以及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為線索而得到的其他證據的證據證明力問題,卻並沒有採取嚴格的排除規則。


三、摒棄毒樹之果的必要性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毒樹之果的規範還不夠明確,甚至導致了某些冤假錯案的發生。結合學界的理論觀點和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應該摒棄毒樹之果,嚴格遵循程序正義,來確保司法公正。

「毒樹之果」的關鍵在「果」,也就是通過非法手段或途徑得來的證據。證據是為案件服務的,是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據。從追求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非法手段或途徑是對當事人權利的忽視和對程序正義的蔑視,賦予這樣的證據以證據能力,會對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造成不正確的引導,是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的鼓勵。長此以往,必然會對我國的法律尊嚴帶來挑戰。

法治最好的狀態,是制定良法並得到良好的執行。立法上,我們可以保證程序上的規範,而在執法過程中,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具有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一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不僅在於上位法的完善,也在於司法工作人員的執行行為。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毒樹之果採取部分可取的態度。儘管毒樹之果可能有利於案件的審理,有利於實現實體正義,但是由於先前行為的非法性,已經造成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侵犯,此時再以追求實體正義為理由確認毒樹之果的效力,簡直是滑稽!近幾年引起廣泛熱議的呼格案、聶某案等冤假錯案,究其原因,很多都是由於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取證造成的。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看,毒樹之果規則不可取。


四、毒樹之果規則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

隨著人們人權意識的覺醒和法律觀念的提高,毒樹之果規則被提到的頻率越來越高,但作為美國法律實踐的產物,其本身的確認過程也一波三折,將其完全適用到我國法律實踐中顯然是行不通的。如何正確適用毒樹之果規則,使其適應我國的法律土壤,是每一個法律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

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迅速,偵查手段也在不斷提高,過於追求實體正義的觀念應該得到糾正,法律法規亦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做出相應調整。毒樹之果作為過於追求實體正義觀念的產物,理應通過立法程序明確排除其適用。

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總體上司法主體專業素質不高,辦案能力有限,完全摒棄毒樹之果規則會增加司法人員負擔。如果按此觀點來制定法律,管理國家,那麼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將裹足不前。在筆者看來,一個法治國家,需要做的應該是制定良法,然後嚴格執行,而不是根據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來制定法律。

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食「毒樹之果」,但也是無奈之舉,長遠來看,必須在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中明確摒棄「毒樹之果」,樹立毒樹之果不可食的觀念。如此,當事人的權益才會得到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才得以真正實現。


小結: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後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係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和努力。具體到司法系統來說,我們一方面要確立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等保證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動主體的專業素質和辦案能力。我們應該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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