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問的好,因為這反映了社會秩序的擴展性,法律為大多數人制定這只是一個立法程序,用以保障法律為多數人所認可,這樣的法律實行成本低,才能成為有效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要有法律原則,正是因為原則可以說服大多數人。人要麼被感性說服,要麼被理性說服,所以原則要麼反映的是感性,要麼反映的是理性。


誰說的?還是原則?出處在哪裡?如果那句話為真,那麼「多數人的暴政」就是對的了?那憑什麼要求「少數人」和「多數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拷貝了一段話:

法律的主要原則包括:公平、政治上平等、合適的程序(過程和舉證)、法治(法治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由人民代表以公開的立法過程修改)、透明、同理心。——George Knight

The key principles I would include are: fairness, political equality, due process, both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the rule of law: the law is the same for everyone and can only be changed by an open legislative process by representatives elected by the people, transparency, and compassion. —George Knight

https://www.quora.com/What-are-the-principles-of-law


我感覺如果是小部分人,就不需要法律了,甚至在這個時候法律的調整效果不如其他規則來的好。 比如幾個朋友之間打了一架(前提:沒人受傷),是找一個中立的人調停好,還是去法院起訴的好? 法律是最後一道保障,而且運用法律的成本也很高。如果問題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沒有涉及多數人,法律也不會出現。就像幾千年前沒有法律的時候,幾個人有了爭端,也許出去打一架就好了;也許找一個「老人」說和就好了;也許抱一抱就好了^0^,這時候法律還是「胚胎」呢。只有當其他手段力所不逮的時候,比如人太多,都有矛盾,「老人」來不及調;或者「老人」忙著抱孫子沒時間調。那麼這時候法律才逐漸長大,隨著國家母親的「成人」而出現。

涉及法律原理的問題,可以寫幾萬字的論文。建議自行閱讀書籍思考。


法律是為(管理、約束)大多數人

這樣想就沒問題了


「法律是為大多數人制定的」這句話其實圍繞的是「多數人」和「少數人」之間究竟保護誰的利益的問題。一般講這句話的往往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政府公務員這樣說的比較多,因為公務員是為普遍大眾服務的,通常認為大多數人的利益符合法律預期,並且立法形式也是由具有投票權的大多數人決定的。法律一般是由大多數人的價值認同,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但某些方面保護的卻是少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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