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看了不同作者對王安石青苗法看法,我很有疑惑。在政策推行前已經搞過試點為什麼推行全國效果這麼不好?是觸動既得利益者的蛋糕還是政策本身就不具有可執行性?


這個只要有正常常識都不需要爭論的。

我們假設一下,現在給鄉鎮zf一筆錢,讓他們將這筆錢放出去,解決社會上的高利貸問題。你覺得會發生什麼情況?我不揣測鄉鎮的各種盈利動機,但他們完成指標最好的辦法就是攤派。

和銀行打過交道的人都應該知道完成指標的壓力多大。這是市場經濟下的銀行,何況古代zf呢?

鄉鎮有政績,朝廷有高額利息收入豈不美哉?原先並不是所有人都要借款的,一攤派,大家得借款了,小民破產,啊,這僅僅是執行問題。

而且王的很多變法,別人不是沒搞過。很多朝代也官方出資,他們沒有所謂平抑利率的名頭。到清朝為止,zf貸出的利率都是比較低的。因為這樣的利率就算出問題,小民的損失不會很大。

清廷要是官息40%的利息,我想別人只會一頓噴了,野豬皮可惡,竟然敲骨吸髓。啊?常年低的3釐,多的5釐。難怪清廷那麼落後一丁點經濟常識都沒有。

王安石的變法與慶曆新政最大的區別,一個是減負,一個是解決財政危機。他的變法所謂的歪掉根本不可能避免的。像免役法,下面很多人反應原先優免的「五保戶」都要交錢了。神宗和王安石根本就沒被矇蔽,他們知道這個事,那他們為什麼不解決?保息六政要讓位於收稅啊,這個簡單的道理不懂嘛。

我都不知道他的新法有什麼好討論的,他的新法涉及到朝廷可以減少開支或創收的,你只要帶入到現在就會發覺全是問題。

王的很多政策被翻案,並不是後人比前人聰明瞭, 而是很多人屁股就是歪的,要不就是沒有被社會捶打過的象牙塔內的人,這個羣體最會腦補... 只要反對新法就會被他們打上豪強地主的標籤,比方說司馬光..... 個人不評論司馬光的各種措施,但論田產,他壓根就比不上王安石,放到北宋也算一股清流了,但他反對新法就是豪強地主代言人...


高利貸問題,本質是資本的稀缺。近代上海的利率極低,但資金依舊不斷從農村出逃進入城市。清代比較特殊,不能與古代雷比,但古代也並不沒人在解決這個問題,官府大規模出資放高利貸倒是隻有這麼一家,別無分號了。

而小農經濟的脆弱性,必須要建立較為完善的救濟體制的。解決途徑無非有三:一宗族親友間的救濟。二政府救濟。三民間借貸(包括高利貸),其實現在也一樣的....

一、宋開始血緣的聯繫越來越弱,儒家為了應對宗族瓦解出現的危機,開始搞鄉約,這個最早出現自宋代,大成於明代,比較著名的就是王陽明的贛南鄉約了。同時,宗族開始建立族田,解決宗族間救濟的經費來源問題。

二、較早前政府就建立常平倉,這個在災年起著放糧的作用,但很容易歪掉了。後來隋朝時期,建立義倉,從每人所交的租中附加一部分作用民間的儲備,但慢慢的真成附加而沒儲備作用了。到了南宋時期,「偽君子」朱熹上來了,他見到常平和義倉被官府挪用,乾道年任內發生大飢,上書皇帝立社倉。但可惜,「偽君子」並沒有像王荊公一樣有經濟頭腦,雖然宋帝下發詔書,但地方上除了他的「門下走狗和親友」建立了一些,並沒有覆蓋鐵血大慫。為什麼?沒好處啊,利息竟然只有王安石的一半。

朱熹建立的設倉,出資方大致官府和民間各一半,官府以常平和義倉存米出資,而地方富戶和百姓集資。有點類似現代金融手法,地方小行向大行融資(同業拆借),然後貸給百姓。知道這個意義嘛?

明朝社倉並不發達,真正建立三位一體(常平、義和社倉)的是野豬皮家族........雖然依舊有各式各樣的問題,但大致上三種不同功用的倉儲體系覆蓋了大部分所需人羣,關鍵社倉的倉米出納,春支秋收,谷息取十分之一....這部分所收的谷息依舊作為倉本繼續留在社倉。滿清在鄉村建立的社倉倉本來源比較廣泛,有常平出貸,也有勸捐,也有發牌匾和頂戴等等無本生意,總的來說較為務實。關鍵所取得谷息並沒有被官府從農村收走。

三、農村資本稀缺是老大難問題,根本解決不了。這裡就不繼續展開了。


對這個問題有興趣,我不是學歷史的,但還是嘗試著回答一下。

一、青苗法是否失敗?

失敗的標準是什麼?比如

1、未能推行全國,或推行之後短時間被廢止。

2、推行全國了,也實施了足夠的時間,但未能達到王安石聲稱的目的。

它是哪一種?

首先,它推行了足夠的時間。實際上從熙寧二年( 1069) 開始施行,到建炎元年( 1127) 被最終廢止,期間除元祐元年( 1086) 至紹聖二年( 1095) 被短暫廢止外, 前後總共實行了將近 50 年。一個政策在全國實施五十年,總不能說推行時間不夠。

第二,它是否達到了王安石變法的目的?王安石變法的目的無非就是這幾個」富國強兵「」民不加賦而國用饒「」抑兼併「」惠貧民「」振乏絕「。

這第二個說起來就挺麻煩的,我們慢慢掰扯。

二、青苗法的產生

王安石的青苗法,源於常平倉制度。

這是一個在中國實行了很多年的制度。西漢宣帝年間,就已經在北部邊遠的地區設置常平倉。之後歷代延續,可以說綿延千年,直至宋朝。

太宗年間,常平倉只是作為一種平抑糧價的臨時性機構,設置在京城四門。真宗景德三年才真正推廣開來,仁宗年間,常平倉在宋境大部分地區纔算是真正落實。

這個常平倉制度的運作方式就是:

糧食豐收時加價買入,避免穀賤傷農,青黃不接或災年缺糧時減價賣出,以接濟百姓。

所謂「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

常平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農民,減少他們受糧食價格波動的影響,可以說主要是為了「維穩」。當然在糧食一出一入的過程中,會收取一些利息,也是一筆收入。

王安石的青苗法,是這個延續千年的制度的變種,因此又叫常平新法。主要的變化就是:借出的不是糧食,而是錢。

比如民眾來借「一斗米」,官府給出的不是一斗米,而是相當於一斗米的錢。當然米價時常波動,因此是按照過往十年最低米價計算給出的一筆錢。

還糧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還糧也可以還錢,官府收到的是本錢+二分利。

青苗法最初起源於陝西,宋仁宗年間,陝西轉運使李參首創了「青苗錢」制度。王安石變法的時候借鑒了這一制度,打算推行至全國。

三、青苗法的爭論

1、青苗法規定的二分利息是高是低?

宋神宗時期青苗法的名義利率一般認為是二分之息( 個別地區為三分之息) ,借貸週期為半年,換算成年利率則是 40% ( 個別地區為 60% ) ,這個數據一般沒有疑義。

在當時人看來,無論是贊成青苗法者還是反對青苗法者,都認為 與民間借貸相比,青苗法名義利率二分之息是低息。熙寧二年(1069) 九月四日由制置三司條例司所發布的 青苗法條例中有言: 「兼併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所謂「倍息」則是利息達到一倍。

但這只是就名義利率而言的。反對青苗法的士大夫同時指出,青苗法的實際利率遠高於名義利率,而 民間借貸雖號稱是「倍息」,但實際上由於還貸方式具有靈活特點,如上官均所說民間借貸利率雖高但是「緩 急多少,得以自便」,因此實際上並不高。陳舜俞也說「民間出舉財物,其以信好相結之人,月所取息不過一 分半至二分,其間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時之幸,雖取息至重,然猶不過一倍。」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是一個定值,而是非常靈活,低的時候也有一分半的時候,高的時候也有一倍的時候。

而青苗法在放貸中會產生很多附加負擔,使實際利率變得很高,如晁說之所說的「頭子之息,聯甲之息,鈔旁之息,人情不免之息」,王巖叟、呂陶都指出了類似的問題,認為實際運行中「不知幾分之息」 青苗法實際利息究竟能有多高? 據當時一些嚴厲批評青苗法的士大夫所言,存在達到「八分之息」甚至「倍息」的情況。如晁說之以為青苗法「蓋名則二分之息,而實有八分之息」,蘇轍認為「吏緣為奸,至倍息」,司馬光也指出存在「所取利約近一倍」的情況,楊時說: 「青苗雖名取二分之息,其實亦與民間無異」。

司馬光在《奏為乞不將米折青苗錢狀》裏還給了一個細節:以一斗陳米散於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三鬥,取利約近一倍。

因此,雖然青苗法名義上是半年二分息,但實際操作中,二分息是官方固定收入,而借錢的民眾實際付出的,要遠遠大於二分。

2、抑配問題

神宗、哲宗時期青苗法運行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抑配」———即以強行攤派的形式將青苗錢貸出去。雖然青苗法條例中有「不願請者,不得抑配」的規定,但這只是一種字面的規定,很難落到實處。

從新法推行者這一角度來看,力主青苗法的王安石對「抑配」一事不以為意,他在《周官新義》中對青苗法做了理論闡述,其中明確說: 「無問其欲否,概與之也,故謂之平。」他認為不應該以民戶是否情願作為實施青苗法的依據。

從官僚體制本性的角度出發(而非從個人或階級利益角度出發) ,官吏在科層壓力之下抑配青苗錢不可避免。與王安石不以抑配為慮的態度相對照,可推測抑配乃勢在必行,所謂「情願」僅僅是託詞而已。從提舉常平官到各地前後的情況來看,青苗法的執行主要是靠政治強制力來推動的。而元豐年間推行「計息推賞」考課制度——用收取的青苗錢的利息多少來判斷地方官員的政績,考課方式也越來越嚴格,官吏的政績追求會使得抑配變得更加常態化,這是勢使之然。與這種越來越嚴格的考課方式相對應的是前述俵散額的下降,這反映出俵散青苗錢越來越困難。

青苗法是以官府推行的農村借貸政策,在推行這一政策時並沒有禁止民間借貸。在青苗法和民間借貸同時並存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外在的強制力,有借貸需求的農民自然會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借貸方式。倘若青苗法實質是低利借貸,而農民又生活在高利貸剝削下的水深火熱之中,那麼對於官府來說抑配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抑配只有在缺乏自願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只要青苗錢相對於民間借貸有優勢,則借貸青苗錢自然會成為自願行為而非強制攤派。抑配的廣泛存在就必然地證明這一時期的青苗法對民眾並無太大的吸引力——如果民眾對青苗法趨之若鶩,那為什麼需要抑配?

很多人評價,青苗法是領先世界一千年的制度,是現代銀行制度的雛形,王安石有現代金融思想。

但是,我必須說:不對。

無論是金融還是銀行,背後的基礎是自願。如果借錢不是出於個人意願,而是強制攤派,並告訴你:半年之後要連本帶利一起還。那這就不是金融,這是一種變相的賦稅。

只不過,它是一種看起來很像金融的賦稅制度罷了,拿水泥壘起一架飛機的形狀,它看起來是飛機,但它本質不是機械,還是雕塑。

賦稅和金融的本質區別就是,是否有強制性。而青苗法從開始至廢止,全部五十年的推行中,強制抑配以一貫之,它不是賦稅是什麼呢?

3、青苗法推行過程的官員問題

青苗法最初起源於陝西,王安石變法的時候,打算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試行一段時間。於是從熙寧二年九月開始,青苗法正式進入推行階段。

然而,青苗法的施行方案很快發生了變化,由三路試行改為全國推行。

時任河北路安撫使的韓琦認為推行速度過快,對此表示異議:

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諸路施行。今此三路方憂不能奉行,且遽於諸路遍差提舉官,以至四川、廣南亦皆置使。

從熙寧二年九月開始,青苗法三個月之內通行全國,與新法一同出現的,是朝廷派往各地的提舉官。

提舉官的設置,是為了推行新法的需要,其背後的資金/人員都為新法專門配置,其價值不僅僅是在於青苗法的經濟利益,或表達全面推行新法的決心,更在於政府機構和人事調整,為今後的農田水利法、免役法等更多新法奠定基礎。

因此這批提舉官,可以視為王安石為今後變法培養的人才儲備,也可以視為是新法系統奪取原有地方事權的機構。蘇軾後來評價說:熙寧中,天下新法從事,凡利源所在,皆歸常平使者,而轉運司歲入之計,惟田賦與酒稅而已。

在這個過程中,很多對新法不配合的官員,被迅速調離地方。

比如,杭州知州鄭獬,在青苗法實施之初,他將青苗法在十幾個地方張榜公告,讓民眾自願申請貸款。但沒有民眾前來響應。

直到提舉官進入兩浙路,青苗錢才迅速發放下去。熙寧三年四月,鄭獬被調離杭州。

當然鄭獬對這事也頗有怨言:「張榜累月而無一人願請,一日提舉官入境,則郡縣更相希合,舉民而與之,此非強民為何?

老子張榜公告了好幾個月,一個自願來的都沒,現在提舉官來了,青苗錢迅速發下去了,他不靠強行攤派?誰信啊。

類似的官員,各個地方出的不是一個兩個。甚至包括歐陽修,韓琦,富弼等一系列元老重臣,都因為不強力推行新法而淡出了政壇,新法官員接管了地方的權力。

從新法實施的角度看,這種提舉官迅速鋪滿全國的方式,有效的保證了新法的運行,降低了在地方上推行新法的的阻力。

三、說這麼多,總結一下:

1、推行青苗法的過程,也是王安石為新法培養人才,掃除阻力的過程。

2、青苗法本質上是一種賦稅。無論是宋朝的官員體制,還是之後的計息推賞制度,都決定了青苗法不是一種惠民的制度,而是一種變相收錢的制度。

3、名義上官府獲取二分利,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民眾損失遠遠不止二分,中間利息歸於經手的官吏。

4、青苗法這一制度,增加了宋朝中央財政收入,有利於」富國強兵「。但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抑兼併「」惠貧民「」振乏絕「這幾條,都算不上。

從這事上,能看出王安石執政時遇到的兩個致命問題:

1、王安石推行新法時,他使用的體制、官員的考覈機制。

2、貪官污吏的中間經手問題。

這兩者,是宋朝一切政策執行的基礎。

其實對於這兩件事的認識,就是司馬光和王安石的根本分歧所在。

王安石認為,自古以來治天下之政,最重要的是三點,立法、擇吏、理財。因此,立法在先,繼而眾建賢才,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以理天下之財,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客觀的說,這是一種全面改革的路子。

司馬光同樣有變革的主張,但是他更傾向於漸進式改革。對於王安石的立法主張,他的評論是,」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相反,他把用人看的最為重要」為政之要在於用人「。如果不考慮執行的問題,理論上再好的法也不行。


治國與變法其實就是和人鬥!首先就是君王的支持,王安石几次罷相?而商鞅張居正都是保持自己的地位不動搖才能變法成功。。皇帝都動搖了王安石變法怎麼能成功。還有就是跟反對派鬥,你動了別人的利益別人不跟你拚命啊?商鞅張居正一直和反對派鬥而且贏了。王安石呢幾次下臺。。。這樣就會給下面的官員產生影響,沒有堅實的後盾下級官員怎麼放開手開展工作。剛把反對變法的人辦了,結果王安石下臺了,反對派不來秋後算賬啊?百姓,下級官員都不敢完全的執行新法 ,所以變法開始有成效後來就完啦。。


首先談一下不同意的看法。

任何政策的制定施行,都是必須考慮到執行問題,如果不考慮執行效果,那這個政策最好還是停留在紙上談兵吧。也就是說,評價某一政策的得失,必須既看制定的目的,也看執行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古人說:徒法無以自行。沒有具體的人來落實,就不可能有所謂的政策好,政策壞。

試點並不意味著成功。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如此,只有到達一定量,才會出現質的變化,而這個邊界在哪裡,往往取決於當時的人力物力條件。


青苗法的失敗只是再次驗證了一個真理:當把某項指標的完成度當成官員考覈任務後,即便補充說明在實際工作中官員要結合實際,根據自己情況可推可不推,這樣的說明也根本毫無意義。

這本身就是一個管理上的悖論。員工不會為了實事求是壓上自己的前途,而一旦任由個別官員實事求是,又會有更多得消極分子借實事求是之名找理由抵抗青苗法,最可悲的是,在龐大官僚體系中,皇帝或者宰相併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無法給每個官員的行為做出完全公正的評估。到底哪些人實事求是了,哪些人是心懷鬼胎,對於深宮的皇帝乃至都城的朝廷大多都是事後諸葛亮並評判。

於是,在更多的不好也不壞的官員看來,「老百姓失去的或許是幾條人命,我失去的可是升官發財的機會,冒的是革職查辦和全家流放的風險啊」。

所以,皇帝和宰相想做好一件事,不能說「我的出發點是好的,都是下面的大臣和地方官搞亂了」。

正確的想法應該是「我的這個出發點有沒有確切可行的實施方案,具不具備實施的客觀基礎,各級實施的人員是否具備實施的能力和環境以及條件」。


咋說呢。

全國執行效果不好,要從分從那個角度看,從國家財政的角度看其實還不錯,國家財政收入增加,軍力可以硬鋼西夏,從這個方面來說是成功了。

從百姓角度來說就不一定了,短期來說是好事兒,但是長期來說,這就是敲骨吸髓政策。

就政策出發點來說,應該是比較先進的,銀行信貸系統,但是論證時間太短,沒有充分考慮過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應該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從而拿出足夠的應對方案,或做出調整。

正因為上面的原因造成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尤其是在作為政績考覈標準後,地方官員開始為了政績而忽略了百姓的真實感受。


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王安石變法失敗了嗎?從熙寧二年開始,到靖康二年,除去中間元祐的八年(高氏掌權),王安石新法一直被貫徹推行或改良推行,哪裡有失敗?

所謂的失敗是北宋亡國後南宋的君臣們痛定思痛尋找原因,又不敢說趙佶傻bi,畢竟高宗親爹,只能把鍋扣給王安石。南宋君臣的觀點被蒙元編史者照盤全收,結果就成了今天《宋史》三觀極歪。

一個失敗的變法能推行50年?

亡國的鍋是道君的,這個誰也沒資格跟他搶。

賣差遣,之前只賣官,給個官身而無差遣;設道官,與文官、武官、宦官並列;花石綱;禁軍喫空晌、腐敗不能用(亡國直接原因);放任蔡太師搞得烏煙瘴氣...除了人事不幹基本啥都幹。


執行走樣。以現在政府來說,政策執行走樣,也常見,更別說古代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還不如現在。


就是試點成功才能推行,政策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為什麼底下執行出問題了?

歸根到底是皇權的不徹底,如果是秦始皇來,用嚴刑峻法推動,底下的人就算會出問題,但會出現亡於黨爭的情況麼?

皇權固然有所缺陷,但在當時那個年代,受制於科技水平和人均素質,皇權是凝聚和鞏固的根基,也是變法的根本保證,但是趙宋得國就缺乏正義性,先天就有問題,試問,同樣剛成立的,一路殺過去的朱明為什麼經動蕩還不散?用現在的話說,缺少革命成功的正外部性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