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勞動法律法規領域的辭彙;

1、如果勞動者是因個人原因辭職,這個叫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行為從單純角度上說,談不上什麼賠償;至於不單純的情形也有很多,比如:

(1)用人單位拒絕給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勞動者採用法律手段,主張賠償;

(2)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用人單位採取法律手段,主張賠償;

(3)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要有競業限制、有服務期協議等等,勞動者不認可,勞資雙方各自採取法律手段,主張賠償等等。

(4)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有其他的違法行為,比如社保、公積金這類的,勞動者主張補繳,同時連帶主張賠償。

2、如果勞動者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通過仲裁、訴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賠償);

3、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協商的時候就已經約定了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賠償);

4、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是不會主動給你賠償的);勞動者認可這個行為那就over;勞動者不認可解除的行為,可以仲裁、訴訟;仲裁或者法院判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非法解除,那麼可以獲得賠償(2N的標準),或者判定勞資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後說一下人設問題:

我是一個人力崗位工作者;我既不是老闆的「走狗」,也不是攛掇員工鬧事的「攪屎棍子」。

我是一個工薪族,俗稱打工的;是窮二代,是生活在底層的普通老百姓;

現在我也不靠發文章掙錢,也不為誰代言,目前也的確沒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飯……HR崗位分分鐘是一個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壞人傻傻分不清楚……)

各位看我累累巴巴的寫這麼多,難道不考慮——點個贊?!收個藏?加個關注嗎?

備註說明:

1、文章內容是基於筆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編寫,不代表本人從業的真實經歷,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整理編寫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澱思想,一方面以文會友,貽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會現象均從常規平台如:今日頭條、百度等檢索,如有不實請告知,我配合整改!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以上來自搜狗百科

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辭職有關的條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題主可以根據自己情況來判斷屬於什麼情況。


呵呵,這個提法很新穎。

辭職得到賠償?因為什麼原因,辭職能得到賠償?

題主提問的表達是有問題的。

單純的辭職,即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可能面臨的結果是:沒補償,有補償,被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不會有補償(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構成勞動者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法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獲得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辭職,有可能被用人單位索賠。

綜上分析,題主的問題能夠形成現實的可能一般有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2,工傷。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二倍工資差額,是從制度層面促使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這樣的賠償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賠款,或者說罰款(只不過受益人是勞動者)。

至於工傷嘛,即便勞動者辭職,也免除不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這是強制性規定。

至於能不能最終獲得賠償,那就要看勞動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是否及時進行了專業操作。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如有必要,可文末發起 向作者諮詢


辭職還有什麼賠償?我很好奇。二倍工資差額?辭職與否都沒有關係。其他還有什麼賠償?


因為基於題主完全沒有說明具體情況,我這裡也完全沒法給建議。

題主可以去搜《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全部是涉及勞動關係解除的,其中有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即俗稱「辭職」的內容,請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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