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should judges represent people? 想知道答案


按照政治邏輯,我國是人民民主國家,我國的法律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法官也是人民審判員,是代表人民行使審判權的。因此,法官依法辦案本身,就是代表人民意志。

另外,意志不是所謂的「民意」,尤其是網路「民意」。意志是理智思考和權衡後的決定,具有穩定性。「民意」具有可忽悠性與可變性,極不穩定。


謝邀!

沒看懂題主的問題,是想知道翻譯的準確?還是這句話是否正確?

另外,沒有上下文,單純拿出這一句話來,我還真不知道如何說了。


不應該嗷,代表人民意志的,應該是也只能是人大代表以及party。

人大代表們,黨代表們,制定法律,然後讓法官,律師,檢察官與運用,這纔是正確操作。

因為人民與法官直接對接的話,太寬泛了,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他們作為國旗上的4顆星星,都是人民嗷,當他們之間衝突,法官代表誰呢?

所以,法律的歸法律,代表的歸代表,

題主歸我。


人民把共同意志變成法律,法官照著執行就行了。

如果人民的意志沒有成為法律,那麼法官只能依照法律執行,而不能跟著那些所謂的人民意志不著四六。


這先從我國的政體出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選舉出代表,並逐步選舉出全國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決定國家大事,制定法律,決定國家重要公職人員的任免,監督公權力機關的工作。

所以我國的法律是人民制定認可的,在制度上是人民的意志。法院院長是人大選舉產生的,是人民的意志。普通法官往往是不需要經過人大任免的,但是普通法官是經由院長任命,故間接上服從於人民的意志。

據以裁判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法院院長和法官直接或間接體現人民意志,代表的也是人民意志。


當然應該,本來法官也是代表的人民的意志,只不過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整體的意志。而不是對個案的意志。

我國是社會主義民主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律由人民制定,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法官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官做出的裁判都是基於法律規定,體現的就是人民的意志。

人民能夠制定法律卻不能裁判案件,所以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整體的意志,而不是個案的意志,人民中的一部分會受外部環境影響對個案的判斷存在偏頗,只能由法官根據法定程序,運用專業知識進行裁判,但這並不影響法官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


有回答提到了「人民的意志被裹挾」的問題,我也正想在這個角度談談法價值的問題。

「人民羣眾的整體利益總是由各方面的具體利益構成的。我們的各項工作應當正確反映並處理各種利益關係,認真考慮和統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羣眾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須首先考慮並滿足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是最緊要的考慮要素。」——高中人教版政治教材《生活與哲學》

法的判斷應該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意志。

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人民並不是時時刻刻都清晰地意識到自己的利益之所在。《君主論》的作者馬基雅維利和《烏合之眾》作者勒龐對羣眾心理的盲目性的判斷恐怕不能被一概斥為無稽之談,作為社會歷史主體的人民羣眾常常是自發而不是自覺地在推動社會歷史的發展。

工業革命剛剛興起時,我們親愛的工人羣眾,這個被賦予了打碎新世界的偉大階級在做什麼呢?在儘力推動生產力發展,從而推動社會快點向社會主義過渡嗎?並沒有,他們在打砸機器,他們掀起一場又一場的起義,只是要回到已經被科學的理論證明為並不符合他們根本利益的社會狀態中去。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分工的不斷細化,尤其是科學的進步。不僅是物理和數學,而且還有政治和法律都在成為一個人民羣眾註定無法透徹瞭解的學科,廣大羣眾在社會科學領域取得的最高成就可能是通過高中學業水平測試,這不能幫助他們理解什麼是公平正義,什麼是合理的法,什麼是自然的權利。從而他們的意志常常背離自身的根本長遠利益,這些意志不僅不能推動法的發展,還可能會阻礙善法的執行。

其次,誰能代表人民?

末代沙皇退位前曾不無希望地問:「我想知道,這是不是全體人民的意願。」這也正是我們都應問的問題。多大程度、多大比例的人民的統一意見構成所謂「人民的意志」?四分之三嗎?五分之四?一百分之九十九?這太可怕了,人民的聲音將可能無可辯駁地淹沒弱勢的力量,剩下的百分之一又將如何在「人民意志」的汪洋中掙扎求生呢?


不該也不能。法官不能代表民意,只能代表法律。


法官代表的是法律的意志,而法律從屬性上講,具有工具性、規範性,是統治階級統治或管理的工具,故法律又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至於是否代表人民的意志,就要看國家的基本政治屬性了,當然,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乍看這句話,似乎只有兩個回答:代表或者不代表。但作為一個法律學習四年的學渣,我認為這兩個說法都有些片面。

首先我贊同其他的回答,「人民的意志」本身就體現在了法律之中,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關,從法律的立項起草公佈,一般都會有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本身就是民意的匯總。而法官只負責法律的適用,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分開,避免了既當規則制定者又當執行者這種權力過大的情況。法官忠於法律,這種既定規則,才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一種尚未明文規定的「民意」指導判決,社會必定開倒車。

另外,我想說這句話很容易將法官與人民對立起來,似乎只有按照人民意志辦事纔是唯一且正當的選擇,法官代表人民意志纔是政治正確的。但「人民意志」是什麼?有可能量化並準確給出定義嗎?如果不能的話,很遺憾那「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但這並不妨礙這種判決也是人民意志的體現。


法官是法律的適用者,嚴格意義上講其執行的是法律的意志。

人民的概念,是在國內或社會主義國家較多使用,在其他國家稱公民為多。

以國內為例,有「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三個至上,現在有「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類似的司法政策。

但實踐中,國內的法官至少難以在每個案件中,都代表或瞭解人民的意志。比如在離婚案件中人民的意志在哪裡?離或不離,其實與人民關係不大。辦理執行案件時,人民的意志在哪裡?

法官更多的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的適用,更多的是使用邏輯的三段論推理。如果法官在每個案件中都要考慮人民的意志,怕是很快就要瘋掉。

況且,人民的意志是個飄忽的概念,誰能代表人民?喊得最響的人,就是人民嗎?不說話的,就不是人民嗎?人民意志往往還會被裹挾,被替代。

上面這些口號或司法政策,往往是政治家們的手段。真正的法官或法律人,還是要思考自己內心當中的法律公正、正義在哪裡?


不代表,代表法律,法官只為法律服務。


我的看法,法官應該代表法律的意志 而 不應受人民意志的影響。


看看微博上的人對量刑的標準你就問不出來這樣的問題了,法律人要聽取羣眾的意見,超越羣眾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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