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工地宿舍因為衛生跟別人發生了口角糾紛然後又發生了肢體衝突,他倆打起來了之後我又衝過去也一起打了,當天去警察局了,在警察局也調解成功,我們賠了一千塊錢,調解書什麼都寫了。

然後這個事過了兩天,對方去醫院檢查說是骨折,傷情鑒定結果是輕傷。我們已經寫了調解書,這個事跟我們還有關係嗎?會達到刑事案件嗎?會被判刑嗎?


兩天後的骨折,跟你有什麼關係!


調解是基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進行的調解,承擔的責任更多也是民事責任的範疇。

至於醫院檢查骨折,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則是公安局是否立案的問題。而且輕傷屬於特殊案件,屬於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

總得來說,在調解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依然需要承擔責任。


看調解內容怎麼約定了的


如果傷勢是他造成的,構成輕傷是刑事案件,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判刑


輕傷二級以上是可以刑事立案的。

如果被害人執意報案,要求追究,公安立案是合乎規定的。作為公訴案件,不能調解結案。

如果被害人不想追究刑事責任,只想要錢,或者僅僅提起刑事自訴,那麼最好是儘可能多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後,也存在不負刑事責任的可能。

不過,這裡一定要注意的問題,他的骨折是你們打傷的!這一點,一般鑒定意見會有體現。


如果兩根以上肋骨骨折,就構成輕傷了,就是刑事案件了。


調解書也寫了 雙方不再追求對方的違法行為


輕微骨折骨裂,許多是當時拍片看不出來或者看不清楚,三到七天骨質開始吸收,骨折線才清楚顯示出來得到確診。不嚴重的骨裂,也可以繼續按治安案件處理。但是,這樣的案件對方得證明是原來鬥毆造成的,不是之後產生的。你也可以質疑這是對方後來另外原因造成的,不是你打的。得拿當時的拍片和後幾天的拍片對比,的確是原部位原病竈,纔是你的鍋。否則你堅決不認可,也許能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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