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審查意見下發通知書之日起,四個月內還是六個月內出答覆就行?往後每次審查意見是不是三個月內?如果期限內沒答覆有什麼後果?可以延長期限么?或者有啥辦法再過了期限還可以做答覆?


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限: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4個月;

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後續審查意見通知書:2個月。

逾期不答覆的,該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延長期限需在答覆期限屆滿前提出請求,批准後才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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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的說,一通出來後4.5個月內,二通出來2.5個月…


一通是4個月內答覆,二通以後都是2個月內答覆期限。因為以前是紙質郵遞,推定申請人收到通知書為15日,現在電子申請也是推遲15天。

指定的期限內沒答覆,專利就視為撤回。

超過上述期限2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恢復權利,繳納相應的費用,而且延長期限不超過2個月。

還有不可抗因素如地震,導致超期限的,也可以請求恢復。


你問的是期限問題。

普通申請看「收到日」,優先審查看「發文日」。

對於普通申請,一通是收到之日起四個月,往後是收到之日起兩個月。這裡,通常是將「發文日+15日(郵路)」推定為收到之日。

對於優先審查,期限是發文日起兩個月。注意沒有郵路。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到期那天不是工作日,那麼順延至往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期限內沒答覆的後果一般是「視為撤回」,這個期限是可以改變的,申請+交錢就行~


一通4個月,二通2個月答覆期限。超過上述期限一個月內,可以要求恢復權利,多交1000元。


審查員發審查意見有期限限制,答覆看你怎麼寫了,拿回來當天寫好當天答覆提交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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