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改成「全面禁止……」或「嚴厲打擊非法……」吧?

這意思是非法的……原來是允許的?


樓下錯誤理解了題主的意思,題主的意思是類似

甲:今年開始,我們對非法XXX的重視體現了什麼什麼

乙:那合著以前就沒重視唄?

所以這是表達問題,並不是語法問題

就好像五星紅旗是藍的,這是表達有誤,不是語病


沒有語病。這裡應該把「非法」看成是狀語,「非法地」修飾後面的動作。這樣就不會有否定不當的顧慮啦~(??? ? ???)


不存在語病,斷句有問題,「非法」兩個字是約定後邊跟的詞的,因為那個行為還有合法的。


有同義贅述的問題,就像「我討厭我所討厭的東西」一樣是一句廢話。下面解釋。

「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句法律諺語,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現在已經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進一步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針對的是私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針對的是公權力。

題目中的「非法」有沒有可能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呢?不可能,因為根據上述法律原則,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所以「非法」一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意思,完全等價於「被法律所禁止」,那麼題目的這個命題就等價於:「全面禁止被法律所禁止的XXX」。

那麼接下來論證:「被法律所禁止」是不是意味著或等價於「全面禁止」。

眾所周知,我們的XF是最根本的法。XF沒有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權執行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如果一個行為被定性為「非法」,或著說「被法律所禁止」,那麼當然就是該行為被「全面禁止」,沒有例外。

所以,題目這句話就是一句廢話。論證完畢。


「非法的野生動物交易」,這句話當然不否定「合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存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頒布實施了,對「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判定已經有法可依。這部法律具有如下作用:

  1. 為判定哪些野生動物的交易行為是「非法」的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準則;
  2. 以法律的方式明令禁止了「非法」的那部分野生動物交易。

以此法為前提,「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這個命題即具有兩層含義:

  1. 部分野生動物交易是不合法的,另一部分則是合法的;
  2. 對於不合法的這一部分的野生動物交易,已經被法律所「全面禁止」了。

所以如果您要提出對我的反對意見,可以就以下問題展開討論

  1. 「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是否等價於「已被法律所禁止的那部分野生動物交易」?
  2. 若一個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能否稱其為「全面禁止」?
  3. 「全面禁止」是否可以被認為是在執法層面對「禁止」進行補充?

最後,請參與討論的同學遵守基本禮儀:不要使用情緒化語言,不要進行人身攻擊;每次只發表一條評論陳述一個觀點,如果實在多於一個觀點,請用123序號標出;不要在對方回應前連續發表很多評論,如果想重新表達請善用刪除功能。希望大家自覺維護討論氛圍。


題主的意思是「禁止」和「非法」兩個詞產生了衝突,負負得正了吧?

我的理解是「非法***」是一個行為,是一個整體,然後前邊加了禁止,就是禁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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