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有沒有盡到管理、教育的職責。根據(已經停用的)《侵權責任法》第39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上學校有責任,但做為肇事者家長,我更希望自己孩子學會承擔,而不是在此後的人生道路上學會遇事甩鍋,鑒於此我會自己承擔,也讓孩子能夠學會做一個有擔當的人!


如果學校沒有明顯的過失或過錯,通常不需要。


視具體情況而定。


需要,孩子是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學校有監護的義務;需要舉證證明學校的監護不到位。


啥都想著能推一點是一點,你不如夢回大秦帝國,街上有小偷十米之內不作為都要坐牢得了。

這個問題問的一大股包庇味,不小心還是「不小心」很難說。


需要,因為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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