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民法,說金錢是一般種類物,具有佔有即所有的法律屬性,後來又說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物。那請問,我對於我身上錢包里的錢擁有什麼權?


樓上已經說的很好了。

我補充一點:金錢是一般種類物沒錯,但是具體到你身上錢包里的錢,就是物權上的特定物了。

如按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每交付一枚硬幣,都是一個物權行為。


你對你身上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享有使用、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進行侵佔都是違法的。


對金錢當然是所有權了。

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對「特定物」的理解。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特定的一物」和種類物特定物區分的「特定物」是不是一個概念?

學界對此是有爭議的,不少人認為二者是同一的。但這樣就無法解決一些問題,比如題主所講的,金錢的問題。合同法明文規定,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究其原因便是金錢無法被特定化。金錢(準確的來講是紙幣)由於其本身沒有價值,只是交易符號,屬於同一符號的無限擴展克隆,在人們手中的紙幣不過是交易符號的表現,若認為紙幣也存在特定化,就意味著在交易符號之間劃分出「此符號」和「彼符號」,這是對經濟規律的違背,與事實也不相符。因此金錢在交易時無法以其現實物理屬性被認識(沒有意義),而只能以其經濟屬性被認識,所以不可能出現特定化,交易中給付的永遠是種類物,金錢之債永遠是種類物之債。

但是在脫離交易語境時,從物權的穩定靜止的眼光來看,需要對物理性質的紙幣進行評價,這張紙的歸屬究竟如何確定?我們認為,每一張獨立完整的紙幣就是一個獨立的物,所謂「特定的一物」之「特定」,指的是物之物理屬性上的獨立完整,而非「特定物」概念強調的交易上的「已分離特定化」。在紙幣上,就是這張紙本身,它可以獨自承載自身的物理屬性,因此物權法將之視為獨立的一物,由此可以進行所有權歸屬的評價。

當然,絕大多數情況下,兩個「特定」不會發生衝突。但是學術就在於對邊界的探索,以對模糊地帶的分析不斷推進概念的清晰化。從這一意義上,我認為區分兩個「特定」的不同內涵更符合學術精神,更何況二者的外延並不完全相等。

參考文獻:

[1]隋彭生.「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嗎?——與「通說」商榷[J].比較法研究,2008(04):99-109.


佔有即所有!也就是推定所有,沒有相反證據的話,這個錢就是你的!


金錢是一般的種類物。一般種類物可以是特定物。持有人不同的特定物。

交付即推定佔有,佔有即推定所有。

例如,你借了5000元,剛剛裝入自己腰包,出借人反悔,你不還,欠的是債。即你錢包里的錢是特定物了。第三人不在現場即無法判斷你腰包里的錢不是你的。

其他物,如米,這個是一般動產的種類物,一堆米混合沒法判斷,但一袋米則是特定物剛裝你車上,也有可能判斷出不屬於你。


佔有人的權利(使用、收益)

要是沒弄錯什麼的話,那麼

是指

https://baike.so.com/doc/2579777-2724200.html

貨幣按照《學說彙纂》(Digesta)物的分類(rerum divisione),應該屬於公有、共用物,歸一個共同體所有(公有物,D.1.8.1pr);如空氣、陽光、河流海洋一樣為一切人所共同使用(共用物,參見D.1.8.2.1),所以既不能因其處於

也無法由於

您宣示了所有的意思,就真能構成歸您所有的私有物。

事實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用貨幣來計量、體現歸我們所有的財產的金額(金錢價值,有數限的權力量)。以錢(貨幣)為載體的金額,才是歸我們所有的不是個東西。


根據民法關於「金錢」特性所延伸的「佔有即所有」原理,此種情形的權利類型為所有權。


「所有權的客體是特定物」,民法上正確的理解應是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經常會有人將「物權客體特定」與「特定物」的概念混淆。

法律概念區隔的意義在於法律適用,民法的意義在於裁判和定分之爭。

「特定物」概念相對於「種類物」,此一概念主要用於解決債法問題,即債之清償與給付不能問題,而非物權法上的重要概念。

「物權客體特定」則是純粹的物權法原則,意思就是物權的客體需為特定的一物,意在區分物權的邊界、明確權利歸屬、提升物的效用。經典的例子就是,素素同學擁有一輛機動車,只能說其對該車輛享有一個所有權,而不能說其對車門、輪胎、方向盤等享有數個所有權。素素同學擁有一個賽車隊,也不能說其對整個車隊只有一個所有權,應該是有幾輛車就有幾個所有權。若所有權被拆分於數個零件之上,則對單一零件所有權的行使就不得不破壞原物的完整,影響其使用效率。

所以不難看出,這兩對概念並不矛盾。經典的例子就是,素素同學養了一群綿羊。綿羊是種類物構成羊群,但所有權是基於每一隻獨立的羊上的。特定的客體依舊可以集合成種群。其他同學也完全可以只購買一隻羊。

在區分完這兩個概念之後,我們再來看,你對金錢到底享有的是什麼權利?

我想題主所說「金錢」應該指的就是人民幣了。人民幣本質上只是一種有價證券,只是通過中央銀行的信譽證明、代表持有者的財產而已。所以嚴格來說,依照經濟學和貨幣法法理,只能說你對金錢享有的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而非物權法上的所有權。若論「所有」,用老百姓的話說,你所有的不過是一堆寫了數的紙。而且,這種認知能更好地理解為何金錢之債不能給付不能和特定化——既然有價證券代表的是抽象的財產價值,那抽象的東西怎麼特定?

當然,這種金融法與傳統民法視角上的不同,還是為了適用不同的法律——依貨幣法的特殊性對紙幣進行特殊的管理。如果你對紙幣享有的是物權法上的所有權,那不就應該自由地處分所有物了嗎?那禁止塗鴉、毀損、變造紙幣的法理依據又何在呢?

當然,民法上一般還是稱之為「所有權」的。

順便,有樓上答主稱,貨幣不是所有,金額是所有。可是物權法之物皆為有體物,金額為抽象價值顯然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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