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答案其實顯而易見,甚至於問題有點奇葩。

但是既然被邀請了,我還是來分析一下吧。

Part1

題主這個問題讓我覺得有意思的地方在於:

我們先來看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是什麼: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依據相關法條,可以見得題主想要維護的應當是其健康權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設立健康權的初衷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

當然,如今學界也存在兩種說法:

一是生理健康說,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機能的完善狀態,而不包括心理之機能;

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說,此說認為健康包括身體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以及心理的良好轉態。

想來題主應該想追責於第二種的心理健康。

但是

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第一種說法,並且對於難以認定的心理影響,採取不予認定的態度。

還真以為能「求心理陰影面積」啊?

這是從題主所提出的法條上來解讀。我們再來從另一個方向分析。

前女友談戀愛,與題主患上抑鬱症,二者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何?

完全不屬於直因和近因。

或許會有人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的唯物主義因果論 /蝴蝶效應/「一個釘子滅亡了一個國家」等理論來反駁。

那我們也可以繼續分析一下,就拿這個童謠來說:

鐵匠一時馬虎,

丟失一顆釘子。壞了一隻蹄鐵 。折了一匹戰馬。

傷了一位將軍。

輸了一場戰鬥。亡了一個國家。

最後追責的是誰?

當然是將軍。

戰敗亡國不應該是將軍沒有指揮好戰役的責任嗎?

杠精什麼腦迴路,到頭來還想把亡國之罪怪在鐵匠身上了?

再回到題目中來,前女友談戀愛與自身患上抑鬱症,兩者之間從法律的角度上壓根沒有因果關係。

並且,戀人之間是沒有法律義務的。如果結婚了,夫妻之間還有相互幫扶生活的義務,對你造成精神傷害的話,離婚還可以申請一定的補償。

但是小情侶之間,人家女孩想分手就分手,她想談戀愛就談戀愛,這是人家的自由,法律不會管懂么?

換言之,人家女孩什麼違法的事情都沒幹,你們兩人的因果聯繫早就斷掉了,你就別想著追人家責了好嗎?

當然,如果女孩分手你不願意,把人家女孩給打了。這時你們之間還是有因果關係的,並且人身傷害不難認定,找你追責還是很方便的。

Part2

抑鬱症又被拿出來頂鍋,抑鬱症患者們委屈,在這裡為抑鬱患者發聲,請不要把什麼奇葩想法都怪在抑鬱症頭上。

抑鬱症是一種以彌散性情緒低落為主的心理障礙。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抑鬱症不構成輕傷,也沒有直接認定的保護。也就是說,實際上,很難證明某人的刺激言行,必然導致另一個會得抑鬱症。(題中的是壓根沒有聯繫,在此不予討論。)

如果我心理扭曲,對一起工作的夥伴一直責怪,最後導致他得了抑鬱症。

即使他想去告我,也沒有辦法直接認定是我的責怪導致他抑鬱。

因為這種心理上的疾病,影響的因素太多,包括一場雨、一陣風、路邊的口香糖都可能是誘因。

雖然理論上抑鬱症同屬精神疾病,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患者在實施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一般實踐中最多認定至限制行為能力,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抑鬱症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如果題主只是一段時間的心理情緒低落,這裡建議找個地方吃兩碗大碗寬面,美食能夠緩解情緒低落是有科學依據的。

對自己很失望是因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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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主真的患上抑鬱症了,還是建議積極治療,定期去看心理醫生,按時服藥,多在家人的陪同下出門走走。

也祝您早日康復,早點忘掉這個女孩。

Part3

也建議女孩們找男朋友的時候,找個心理健康,承受能力正常的男孩子。

否則都分手一個多月了,還有人惦記著打你一鈀。


不負。


怎麼什麼幾把事情都能成為問題 放暑假這麼閑么


男方要是死了是不是還要女方陪葬啊。現在啥玩意都能扯上抑鬱症。天天消費抑鬱症人群惡不噁心。


我得了抑鬱症,女朋友直接跑路了,我都沒有讓她負法律責任。我自殺觀念那麼強 哈哈。


這是什麼奇葩問題,首先在法律上面並沒有明文規定男女雙方分手,給對方造成心理傷害就要負責的,我只見過男女分手,男的把對方給殺了或者實施報復這種造成身體傷害的負法律責任,其次在感情問題上,或許女方找下一個人過快,但是這樣就能造成抑鬱症,這個男的是有多脆弱?分手是常有的事,傷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你如果有著一顆玻璃心,沒做好準備就不要去談戀愛,想停留在回憶里也可以理解,但早一點走出來不應該才是最正確的選擇嗎?最後,你得了抑鬱症,去怨女方幹什麼,女方是對你造成了心理傷害,你可以去怨她,去怪她,去忘記她,但是你將這個問題扯到法律上,就能成為你過於脆弱的借口嗎?


道德層面上來說女方一個月之後就有了新歡確實不太妥當,會讓人覺得不尊重上一段感情過渡期太短,沒有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沉澱自省的時間;但是法律層面上來說的話沒有十足的證據可以表明他的抑鬱症就是因為分手而產生的,而且我國法律在相關方面也沒有明文規定談戀愛交朋友就要對對方的身心健康負責人吧?出於人道主義我可以關懷你但你得抑鬱症我認為我不應該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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