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褻,可以被行政拘留,與有政審的工作基本告別。

如果發生在八十年代嚴_打期間,可能定一個流氓罪,判一個有期徒刑都可以的……


如果強親完,女孩說了「你好討厭啊」,然後害羞地跑了,那不犯法


如果女生因為你強親,然後報警,那麼你違法,如果沒報警,那麼就不是違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之銜接的法律位階低一層次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四十四條這樣規定: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問題人所問的問題,可能得知如下信息:強行和女生接吻。這在法律中予以評價要件有:一、強行是否構成法律中的其他方法強制;二、接吻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中的猥褻行為或者是侮辱婦女的行為。

分析如下,強行一詞過於口語化,不能一概認為是刑法意義上的「其他方法」 ,也有可能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例如,趁人不備,猛親一口,拔腿就跑,這當然侵犯了別人性自主權。除此之外,在擁擠的地方觸碰婦女的關鍵敏感部位,也構成猥褻行為。但是,也有一些熟人知根知底的,半推半就的,有的是有部分感情基礎的。這種類型的,以突然親吻的方式向對方表白的也不是沒有,事前也並不知道對方是否同意,但親吻之後的行為能夠反映出當事人對該行為的追認態度。有的表示被冒犯,有的欣然接受,有的不好意思,有的有驚喜又害羞,現實足夠複雜,一語不能概括。總的來說,有部分行為在口語中是強行的意思,但以上的各種「強行」不一定夠得上刑法,但這並不是說他們不犯法。除了像刑法這樣嚴厲的法律之外,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

再來分析接吻的行為,接吻是除了性交,恐怕也是極具帶來性體驗的行為之一。對於親吻而言,它的重要性在於並非是真正的兩性結合,但在人類社會的意義也確確實實是伴侶親密度的體現。人們對於親吻這件事也是相當看重,例如就存在「初吻」一說,還有不少人為此執念,一定要把初吻留給自己真正愛的那一個人。可見,接吻確實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如果強行與別人接吻,確實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猥褻行為。

最後,我們得出結論一:對於一些變態的行為人強行在一些場所強行和女生接吻的,是能夠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的,這沒有問題。這都構成犯罪了,肯定違法呀;但是有些是違法行為,卻未必構成犯罪。這就是得出的第二個結論: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這就是違法,但尚不構成犯罪。結論三:還可能既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這是女生認可該行為或者並未明確其被冒犯,這需要一定的基礎,具有相當大的風險。

建議:最好不要搞這種事兒!!!喜歡別人就靠真心情感去慢慢相互了解,等一切水到渠成,接吻是雙方一件浪漫的事兒,別整的那麼急,那麼不文雅。


視你動作可能涉及猥褻,另外任何強迫女性的行為都不是男人該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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