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我今天也在琢磨這件事。感覺高利貸就是未填補的坑,是時候填了。

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

【刑法】

刑法未對發放高利貸行為進行規制,我聯想到非法經營罪,但是翻遍相關的司法解釋,發現該罪僅限於特定物品、證件文件、保險證券期貨、電信等行業,即使是兜底條款的列舉中亦無意將發放高利貸行為納入其中。

但是,私人發放高利貸,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

民間借貸的相關民法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簡單地說就是三點:

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強制保護; 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願給付的,已給付的受法律保護; 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屬於違法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行政等】

對此無規定。

所以說,純粹的高利貸謀取暴利更多地存在於民法範疇,而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中又存在明顯漏洞--年利率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24%-36%年利率的利息屬自然債務,當事人給付了才受法律保護;再高的雖說不受法律保護但卻佔據現實中的大部分。

發放高利貸的一方往往是強勢一方,年利率他說了算,通常在36%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人家也不用你法律操心,甚至還設套讓別人來借利貸,黑白通吃的主兒大多遊離在法治邊緣!不還債?有的是法子讓你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面對這麼大一個漏洞,我有自己的一點拙見--以行政處罰來填洞。

發放高利貸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造成一定的威脅,用行政處罰來規制違法高利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來充當這一責任,將超過法定的利息予以沒收,嚴重情況可進行罰款。再者,銀行業或許應當承當更多的社會責任,盡量多地適當地支持相關產業融資的需求。

真心覺得,處理高利貸問題應回歸到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問題,私權利能解決的問題,公權力不必干涉,在一定時間不能解決的才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其中的度如何掌握,又是否能盡到最大效益,終究是個複雜問題,不可同日而語。

金融創新


很多人都說不犯罪,我只想說呵呵噠

這種喪盡天良的生意怎麼可能不犯罪呢?你想的太多了,只是你沒抓到犯罪的點在哪裡

首先,如果你去報警,是要求警方處理你跟高利貸之間的經濟糾紛,那肯定是不受理的

因為你和其他個人或者單位之間簽署的借貸合同屬於民間合約借貸,是民事經濟糾紛

所以你傻乎乎的去警察局說自己被高利貸迫害,要求警方介入,人家才懶得管你

如果你是去舉報人家高利貸,刑法裡面沒有「高利貸」這一條罪名

看起來好像高利貸受害者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被逼上絕路了對吧?

但是!!!

拿好你的筆,劃重點敲黑板!!!

你要做的不是到警察局裡面去維權,而是去舉報!

舉報什麼?舉報對方——非法經營罪

請記住,不要去警察局要求解決經濟糾紛,不要要求警察維護你的權益

你是要以檢舉人的身份去警察局舉報,而不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去警察局求助

你要舉報的,是對方的的「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至於處罰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天道昭昭,報應不爽

只要對方放高利貸的沒有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但沒有金管局核批的放貸資質,貸款業務超出經營範圍內的,就可以100%以非法經營罪入罪。

如果對方有營業執照,也有金管局核批的放貸資質,但年化利率高於36%的!你可以先到金管局投訴,撤銷對方的放貸資質,再找工商管理局,以超出經營範圍(因為已經失去放貸資質)為由吊銷其營業執照,再到公安機關舉報其非法經營罪....

PS:非法經營罪是刑事犯罪,可不是罰點錢就了事的,他不進去蹲幾年是出不來的。

只要你懂法,只要他不合法,你就有大把方法弄死他,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好處。


朋友,你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民間借貸就是高利貸。

高利貸是超出民間借貸利率的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屬於違法行為,但是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貸的放貸方,在借貸方在借款到期後不還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部分的利息時,放貸方的利益是難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換言之,對於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護的。

對於高利貸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護的。但是你朋友的已經遠遠超出四倍了,所以超出的部分是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
刑法中沒有關於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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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暗金丑島君裡面的,按邏輯而言算是犯罪吧,但是借貸本身是你情我願的事,就這種行為並不算犯罪,只是高額的利息和非法討債是犯罪

好像不犯罪,只不過超過一定額度的利益,法律不管。非法討債犯罪。

比如法律規定只能10%,你按20%貸給別人,別人最後只給你10%,另外的賴了不給也合法的。你去找別人要這剩下10%是非法的。

高利貸和犯罪是兩回事,法律也不能禁止討債。

再說法律是有板有眼的,高利貸者一般會辦法,比如讓你切條寫多些。

本質是你借錢,也明白對方是高利貸。

對方是惡,你自己和對方比惡,當然要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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