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

遺失物是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失散的飼養動物也被視為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是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在我國,拾得遺失物的,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

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知乎用戶:民法上遺失物怎麼理解??

www.zhihu.com圖標知乎用戶:不當得利是什麼?構成不當得利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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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不屬於的

題目說的很清楚了,既然是拾得了遺失物,那麼肯定重點是「物」,即物權的法律關係。

不當得利屬於四種債權法律關係之一(其他三個分別是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

或者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損失。3、受利益與受損失有因果關係。4、受益沒有合法依據。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不屬於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屬於債權範疇,遺失物屬於物權範疇。

兩者都不在一個體系之下。

而且所有權人利益的減損從丟失的那一刻就開始了,而不是被撿起來


  1. 不當得利應該有錯誤交付的行為,典型例子是店員多找了零錢,所謂「不當」指的是並無法律上的權利基礎。
  2. 拾得遺失物系一個實事狀態,在拾得到返還期間,不論拾得人內心所想如何,外觀上系「佔有」,既然佔有是納入《物權法》中進行表述,並參照物權進行保護的,竊以為此類似通過實施行為產生權利,典型就是蓋房子後對房子有物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3. 另一種典型的取得物權的事實行為就是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所有權轉移,這個是法律確立的規則;而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擬制,未被推翻之前,效果等於真的死亡,所以繼承人取得所有權,是按照法律規則自然發生的,是有物權的,自然就並非「不當」了。


我看了一下,覺得其他人回答的都不行,不像是科班出身的法律工作者,做題的人都知道,判斷一個案例首先想構成要件,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一條: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那麼問題來了,你丟東西的原因是撿東西的人導致的嗎?這裡還要弄清楚一個概念,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那麼現在問題又來了,遺失物在六個月後物權歸國家所有,屬於原始取得,而此時,拾得遺失物的人非法佔有了國家財產,請告訴我,這是不當得利嗎?
不算。遺失物屬於無主物,拾到之後就算自己的。不當得利是他人做了某事讓你獲得了某種利益。


遺失物是所有權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是有主的,不為任何人所佔有的財產。故題主所提案例中的遺產並不屬於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中拾得人是無權直接佔有人,若其不使用、處分遺失物(善意佔有),則僅需返還即可;若拾得人處分了遺失物且獲利(惡意佔有),則構成不當得利,需承擔相應責任。

不當得利可分為給付和非給付型,非給付型中又有幾個小類:基於行為、基於事件、基於法律。個人認為案例中乙繼承的遺產是屬於「基於法律規定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這裡的「法律規定」即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等。


前面已經講的很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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