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起訴該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 、程序方面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因為提問沒有交代股東是否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等職務,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情況回答:

若為有限責任公司,你作為股東即可以行使下面的權利。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權利需要連續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能行使,如果你持股時間達標但是持股比例不足,則需要聯合其他股東合計達到1%,聯合這些股東共同行使以下權利:

1、該股東擔任董事、高管

你首先應當書面要求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找監事)向法院起訴,他們明確拒絕你的要求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給你答覆又不起訴,你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此時公司作為原告,監事會主席(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監事)作為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該股東為被告。

2、該股東擔任監事

你首先應當書面要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找執行董事)向法院起訴,他們明確拒絕你的要求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給你答覆又不起訴,你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此時公司作為原告,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該股東為被告。

3、該股東未擔任任何職務

你首先得請求董事會和監事會提起訴訟(程序方面同1、2)。

如果董事會、監事會不提起訴訟,你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此時你作為原告,該股東為被告,公司作為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你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即使打贏了官司這個利益也歸公司,不能歸你個人。與此同時,發生的相關訴訟費用也由公司承擔。

參考法律及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一百四十七條、一 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一條、第二條。


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捋清楚,否則自己會很混亂。

1、我想你把股東身份和行政職位混淆了,股東的身份是不參與直接事務,但是公司裏往往股東有多重身份,比如,你說的這個人,他是股東,很可能又是業務員,或者某個崗位。

他能賣貨,那他在公司的行政崗位是什麼呢?

2、貨賣出去,錢沒有到公司賬上?這是什麼原因呢?是拖欠貨款、具體協議還是私自放入自己腰包?這個講究證據了。

3、你們的股權比例是多少?不同股權比例可以行使不同股東權力。

你要做的就是搞清楚錢為什麼沒有到賬上,是什麼原因?然後再做對策。


您股份多少?如果涉嫌侵害公司利益,可以申請查賬或監督起訴


這個損害了公司利益,可以要求股東把錢還給公司,如果該股東不理會。可以要求公司起訴該股東,如果公司不理會,你可以行使股東代表訴訟。


以侵犯公司利益為由要求股東賠償公司損失。


你可以讓股東抓緊時間問客戶索要貨款


告他。


你們可以要求股東把貨款打入公司的賬戶,或報案控告股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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