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如何變更監事?

需要原來的舊監事身份證明或者到現場簽字之類的嗎?坐標:深圳


不需要原監事做任何的操作,只需用到新監事的身份信息,即可

操作流程:

填寫、提交變更信息表——取執照——完成

需要的資料:

執照、公章、法人U盾、新監事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啦~


變更需依據章程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決議→工商局作變更登記→換髮新的營業執照。

所需資料有:

1、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並加蓋所屬公司公章;

2、所屬企業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需要所有股東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該證明須明確標註代理人或委託人的辦理事項以及擁有許可權和授權期限並且提供指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易開業可代為辦理公司變更,此項文件便是授權服務商辦理監事變更的授權書);

3、所屬企業的公司登記附表,需囊括董事、監事、經理信息,並加蓋公司公章;

4、變更企業須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提交監事變更申請書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5、變更企業新任監事身份證複印件;

6、變更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原監事無需到場,能要提供身份信息就行。

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監事、經理的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變更事宜提交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複印件;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併提交有關材料,不再填寫《公司備案申請表》; 備案登記在七個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


全體股東召開一個股東會,把舊的監事免職選舉新的監事,用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記錄下來就可以了。不需要舊的監事的身份證明,需要提交新的監事的身份證複印件。不需要到場。具體的文稿可以到工商局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在淘寶上購買。


晚上好:在網上變更監事都需要什麼材料?怎麼操作?謝謝。


變更監事的操作也是很簡易的,無需涉及到前一任監事即可辦理完成

需準備的資料:

  • 執照(原件)
  • 公章
  • 新監事的身份信息
  • 法人的U盾


不需要。提交任免文件、身份證明、登記表格等即可。


提交新公司規章或規章修正案、董事會抉擇、若是董事、監事人員進行了改變等,還需要提交股權改變的相關證明資料。不行以 公司監事不行以是無行為能力人和約束行為能力人 假如監事責任由監護人行使的話 直接讓他監護人當監事不就行了

不需要到場,只需要提供身份證信息和U盾


不能夠。董事長能夠兼任總司理;可是,董事長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規章的規則,由董事長、實行董事或許司理擔任,並依法掛號。公司法定代表人改變,應當處理改變掛號。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劃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含股東代表和適當份額的公司員工代表,其間員工代表的份額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詳細份額由公司規章規則。監事會中的員工代表由公司員工經過員工代表大會、員工大會或許其他方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整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招集和掌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實行職務或許不實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一起推舉一名監事招集和掌管監事會會議。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能夠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抉擇事項提出質詢或許主張。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範圍不同: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招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陳述作業;  (二)實行股東大會的抉擇;  (三)決議公司的運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彌補虧本計劃;  (六)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削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計劃;  (七)擬定公司重大收買、收買本公司股票或許兼併、分立、閉幕及改變公司方式的計劃;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議公司對外投資、收買出售財物、財物典當、對外擔保事項、託付理財、相關買賣等事項;  (九)決議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司理、董事會祕書;根據司理的提名,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副司理、財務負責人等高檔管理人員,並決議其酬勞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規章的修正計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延聘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司理的作業彙報並查看司理的作業;  (十六)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規章頒發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時陳述進行審閱並提出書面審閱定見;  (二)查看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實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背法令、行政法規、本規章或許股東大會抉擇的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主張;  (四)當董事、高檔管理人員的行為危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舉行暫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實行《公司法》規則的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責任時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則,對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運營情況異常,能夠進行調查;必要時,能夠延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作業,費用由公司承當。
提交新公司規章或規章修正案、董事會抉擇、若是董事、監事人員進行了改變等,還需要提交股權改變的相關證明材料。  監事能夠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抉擇事項提出質詢或許主張。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範圍不同: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招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陳述作業;  (二)實行股東大會的抉擇;  (三)決議公司的運營計劃和出資計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政預算計劃、決算計劃;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計劃和補償虧本計劃;  (六)制定公司添加或許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計劃;  (七)擬定公司嚴重收買、收買本公司股票或許兼併、分立、閉幕及改變公司方式的計劃;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議公司對外出資、收買出售財物、財物典當、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相關買賣等事項;  (九)決議公司內部辦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司理、董事會祕書;依據司理的提名,聘任或許解聘公司副司理、財政負責人等高檔辦理人員,並決議其酬勞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根本辦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規章的修正計劃;  (十三)辦理公司信息發表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延聘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司理的作業彙報並查看司理的作業;  (十六)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規章頒發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定時陳述進行審閱並提出書面審閱定見;  (二)查看公司財政;  (三)對董事、高檔辦理人員實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背法令、行政法規、本規章或許股東大會抉擇的董事、高檔辦理人員提出免除的主張;  (四)當董事、高檔辦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檔辦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舉行暫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實行《公司法》規則的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職責時招集和掌管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則,對董事、高檔辦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運營情況異常,能夠進行調查;必要時,能夠延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作業,費用由公司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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