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傷情鑒定標準,有些疑惑?
二級輕傷:「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厘米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厘米以上」 。 那如果對方用螺絲刀捅我大腿四五刀,加一起長度也不夠15cm啊。 就只能算輕微傷么?不考慮深度么? 要是夠不上輕傷就不觸犯刑法,拘留,賠錢就完事了么?
往後翻:
附則:6.5
盲管創、貫通創,其創道長度可視為皮膚創口長度,並參照皮膚創口長度相應條款鑒定損傷程度。
看東西起碼先看完整再說,不然容易露怯。
不過這條實踐操作存在問題——怎麼測量創道深度?
死人無所謂了,隨便捅,隨便量。
活人怎麼辦?醫院醫生絕大多數沒這個要保留證據的意識,直接清創縫合了,後面法醫又不能再給劃開。醫生給估計個「約XXX」意義不大,那種很常見的「深達XXX」基本都是個估算,很少很少有醫生能做到拿個尺子來仔細量一量,況且,量了還未必符合法醫的要求。
拿兇器來對照這個。。。。。不是很靠譜。
拍片子等影像檢查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是對於彎彎曲曲那種還是力有不逮。
總的來說,還是個需要繼續完善,補充具體操作方法的事情。
已經有很多人貼出附則來了,我就不再次粘貼附則了。在創道深度可以比照創口長度,但實際操作中,比較麻煩的就是確定這個創道深度。另外,對於這種創道,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必須是達到一定創口長度的創道才行,如果是大頭針這樣尖細的刺器造成的創道,通常是不考慮計算創道長度的。像題主說的螺絲刀,基本算是計算長度的下限工具了。
創道長度測量一直是難題。我們本地的做法,造成貫通性創口時,進行傷口兩側的創道直線距離來確定創道深度。這些傷口通常是在胳膊,前臂,小腿等肢體比較小的部位。
對於大腿的盲管創,除非有明確的影像學診斷依據,又比如受傷害後兇器遺留在身體內,又或者當時行清創術,對傷口進行了進一步暴露,或者骨質上有留痕,否則很多時候是無法認定創道長度的,確實也就存在了無法認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