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這個罪名量刑確實輕,所以刑九才增加了第二百六十條之一,最後一句是「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光宇和董珊珊案件,比《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更加更加恐怖。很多人恐婚也是因為這個案件,由此開始關注女權。

期待有一天能廢除虐待罪,不能因為雙方當事人是家庭成員就網開一面。


需要注意,虐待致人重傷、死亡,主觀並沒有傷害故意和殺人故意,行為上也僅僅屬於過失傷害。那麼我們看看容易與其發生法條競合[1]的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一般三年以下,但是虐待罪可以頂格判到七年。

過失致人死亡,頂格判和虐待罪一樣,都是七年。

這麼一看,虐待罪還反而更重一些。

參考

  1. ^法條競合,意思就是同一個行為可能觸犯的多種罪名之間,具有集合的包含關係。比如說你偷了一支槍,同時觸犯盜竊罪和槍支盜竊罪。盜竊罪包含槍支盜竊罪。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要判槍支盜竊罪。同理,虐待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發生競合時,按特別法「虐待罪」定罪。


這樣講,

首先,虐待罪,在虐待罪前提下,通過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或者其他同理犯罪的,對此行為單獨評價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虐待罪是持續犯,即成立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同時還可以成立虐待罪,即是數罪併罰的,但死亡的結果就不屬於虐待罪的加重結果而是故意殺人罪的結果。

那麼虐待罪的這個加重情節,其實是一個很尷尬的存在。理論上暫時只能認定為對重傷,死亡行為為過失的犯意,但實際上它和過失犯意有比較明顯的區別。

比如,因為長期精神虐待致使跳樓自殺的,也是虐待罪的加重情節之一,而你很難認定精神虐待時能夠預見自殺的結果,即平時常說的,我不認為我能把你罵死。如果這樣比較難理解的話,比如說,某男對妻子長期虐待,一次產生爭吵,男動手扇了妻子兩巴掌,然後回到自己的房間,妻子在客廳,感覺身體非常不適,和丈夫說身體非常不適,丈夫認為她做作沒在意,出門打麻將去了,後妻子死亡,檢查結果巴掌扇出了顱內出血。好了,這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種過失是一种放任的狀態,我們發現,如果此行為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平時的虐待行為無法評價,如果評價為虐待罪加重情形,又明顯不合理。此時只能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親告罪的虐待罪數罪併罰。

那麼在實踐中虐待罪一般用於處理什麼呢,一般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虐待致抑鬱症自殺,另一種情況是SM致死。說出這兩種情況,希望你大概能理解為何對虐待罪致死有這樣的量刑了吧。畢竟生活太複雜。


23歲女子因不孕被婆家虐待致死!公婆丈夫輪番毆打,離世時僅有60多斤,從160多斤虐待到60多斤致死了,才判3年,也太有問題了。


虐待是目的,死亡或重傷都不是目的。因此,虐待罪是一個過失犯罪,同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就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不是故意且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是兩年以上七年以下。ps:放心吧,現在的刑法經過9次修正,基本都是罪行相適應了~不會有太輕太重。單獨罪名不夠可以想像競合啊~又或者數罪併罰啊~


強烈要求修改虐待罪,新增虐待致死罪。

款項一、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對受害人造成輕傷,或進行長期的精神虐待致使受害人鑒定有精神問題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項二、虐待家庭成員致使受害人重傷,或因行為上的傷害造成受害人感染誘發嚴重病情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調節無果,受害人多次報案情節嚴重的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項三、情節非常嚴重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因為精神傷害致使受害人自殺身亡的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多無期徒刑。

另,凡是提起離婚訴訟且一方有家庭暴力事實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申請人身保護期間如發生一方暴力對待另一方事件,以故意傷害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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