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在浦發銀行辦理了一手房房屋按揭貸款 期間一直是正常每個月還款 從未有過逾期產生。在貸款期間,因為與人合作生意失敗被起訴到法院,合伙人與法院勾結被判敗訴,後不服上訴未果被法院把這套房子做了查封。之前購買的時候是買的開發商的房子,只是有購房合同。後來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房子已經是屬於查封狀態了 故而不能辦理房產證。前幾天浦發銀行打電話來「通知」我們,說總行下了文件,要求提前還款。

我想問的是,在我正常還款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利要求我提前還款嗎?我認為這個是一個正常的借貸關係,銀行借錢給我約定好每月還錢多少,我按時按要求歸還了,既然都按照約定了憑什麼要求我提前還款?之前的貸款合同找不到了,如果合同上有著一條的話算不算是霸王條款呢?並且如果我自己要求提前還款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那對於銀行又是什麼約束或者賠償是給貸款人的呢?


1、房子已經被查封,接下來如果你不履行判決書的義務,法院可能會拍賣房子;

2、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應當就房子拍賣款優先受償;如果法院已經啟動拍賣程序,銀行接到法院通知,可以要求你提前還款;

3、如果貸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信用狀況嚴重惡化,貸款人可以要求提前還款」,你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後,那麼銀行可以在你提前還款。

建議諮詢律師獲得更多專業幫助。


不合理,按合同辦就可以了。


建議你找一下合同認真看一下,可能合同里有相關規定,因為你現在是法院的被執行人,信譽受到影響,所以合同如果有規定,銀行是有權利要求你提前還款的,這是為了降低違約風險。


謝邀,

很不幸,銀行要求是否合理我不多討論,但是合法的,你查看貸款合同就知道了。

貸款合同條款一般都會寫這樣一條:

在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財務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涉及重大訴訟和仲裁,財產被查封或扣押,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貸款人有權對合同項下的借款額度進行凍結、調減或終止使用。


不合理不合法 屬於更改合同約定 你有權不同意


應該是法院要求的銀行,等著你結清房貸以後,拍賣你房產呢。你現在都老賴了。


很明顯是銀行違規了,不存在銀行催著提前還款一說,只有自己手頭寬裕的情況下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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