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豫章書院創辦者吳軍豹獲刑兩年零十個月?
我覺的這其中有一大部分的公務人員是有問題的
1. 法院在四月對豫章書院案進行了刑事方面開庭,卻沒有通知受害者,檢方起訴時也未通知。(依法律規定,開庭應通知當事人,包括受害者,檢方起訴也應告知)
2. 律師去法院調材料,被告知沒有電子版和光碟,只能自己拍照(總共3大本,每本幾百頁),但卷宗最後的檢方起訴書裏明確寫著附帶有七張光碟。公安的起訴意見書也不在給出的材料裏,直到開庭才給律師。
3. 開庭時間與宣判時間反覆橫跳。①6.24中午通知6.30開庭審理民事,在律師剛提出要追加被告人時法官掛斷電話,並在晚七點左右重新告知6.30的開庭取消,7.3宣判刑事部分。②6.28法官電話告知7.3不宣判刑事了,民事部分開庭審理,刑事部分是否宣判待定。
4. 18年公安機關第一次啟動偵查時被檢方否決,原因是:教官看守學生是因為書院的規定,屬於單位行為,而非法拘禁罪沒有單位犯罪,因此不予批捕(刑法的殺人罪裏沒有單位犯罪,因此我成立了個殺人公司去殺人就不算犯罪???)
法官是在夾帶私貨的這一方面應該是被買通的了 有多個罪名是在起訴的流程中不見的最終是隻判了非法監禁罪。
對於起訴了7年只換來這樣的結果是大多數人不滿意的後續的問題志願者們會跟進下去只希望這種喫著人血饅頭的人會得到懲罰。
以上有大部分轉載
算是一個對於青少年權益保障的里程碑事件,但總體來說專業法律人士的努力所做貢獻遠遠大於網路沖榜和帶節奏,但是後兩者也是能夠讓法律界人士關注的一種方法,不過希望未來能有很多人用法治思維去思考問題。
就青少年問題來看,我認為鼓勵青少年參加志願活動和簡單的勞動比把青少年關起來進行所謂的訓練訓教更加能培養品德,我相信未來的中國孩子一代更比一代自由而強大。
剛從法院參與旁聽出來,上一次開庭沒關注,原告基本全體表示要上訴,一毛錢賠償也不給確實有點離譜了
對此結果,滿滿的意難平。
毀了那麼多人的人生,撈了那麼多錢,卻只換來了短短兩年的牢獄之災。
這犯罪成本之低廉,很可能會讓一些不法之徒重興豫章書院之風。
畢竟用兩年的牢獄之災能換來下半輩子的不愁喫穿,甚至還有財產的富餘,對某些人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而對此造成的後果卻是巨大的,且不說對那麼多人身體上的傷害,就算是隻有心靈上的傷害,也是一輩子將難以痊癒的。
印象深刻的是有一段視頻,吳軍豹去到一個學生的家裡質問學生是否參與舉報。
然後當他開始冷笑的時候,那個學生落荒而逃,急忙叫他的舅舅報警。
可見豫章書院對學生心靈上的傷害是永遠不可磨滅的,即使離開了豫章書院,而那個心理上的陰影始終卻無法逃離。
非法拘禁,虐待,濫用私刑,綁架,吳軍豹的豫章書院所犯的罪罄竹難書。
怎麼能任由他這麼簡單就逃過法律的審判呢?
我關注過一段時間的豫章書院事件,坦白說我覺得這個時間有點短了,短到他出來完全可以重新再開一個類似的機構。
畢竟是暴利行業。
吳軍豹進去了,李軍豹呢,楊軍豹呢?
還有一羣孩子正在這些所謂的機構裏受苦。
我還是覺得判的太少了,完全起不到震懾作用。
站在受害者角度,這個判刑時間算是短的,即使他入獄,也沒辦法彌補在書院呆過的孩子們受傷的心靈。
他們這輩子都不會忘記這個經歷。
太難過了,不知道他們怎麼撐下來的。
所以我覺得兩年十個月太少了。
至於法律這不是我的專業範疇,還要等大佬們來評說。
任何人想到豫章書院令人髮指的手段和對青少年們帶來的無盡傷害,都很難對這兩年十個月的刑罰感到合理與公平。
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但從量刑角度,無重傷、死亡的,還是在三年以下刑期內量刑。此案中兩年十個月看似也算是比較重判了。但具體到個案,可能並非這麼簡單。因不是刑法專業人士,故只做提問與探討,以期能有思考。
1、非法拘禁的人數、次數是否無法突破量刑起點?
如上所說,非法拘禁量刑升格通常以重傷和死亡作為量刑起點標準。重傷一人的,三至五年作為量刑起點;死亡一人的,十至十三年作為量刑起點(參考最高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非法拘禁多人多次以及毆打侮辱均屬於從重情節,但無法突破上述重傷、死亡標準,是否合理。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非法拘禁一人並造成重傷(非暴力造成的傷害,否則直接適用故意傷害罪),與非法拘禁100人並暴力毆打侮辱100人,孰輕孰重?
2、是否有遺漏罪行或數罪併罰的可能性?
看新聞報道,被害人代理律師提到,在當初立案時被害人方面其實是希望能立四個罪名,一個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一個是非法拘禁罪,一個是虐待被監護、被看護人罪,一個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警方最後隻立了一個非法拘禁。最後檢察院也是僅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雖不明細節,但是否有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尤其是考慮到這類「特殊學校」的背景與操作手段,未立其他罪名是否能給到合理解釋(大概率是證據不足?不符合定罪要件?)
3、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這點確實令人遺憾。因未看到判決書,不知道駁回的具體原因是什麼(猜測是精神損害賠償不支持?或監護人承擔責任?),但確實不太理解,真心希望被害人至少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上訴,再做一次努力。
附法條參考: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四)非法拘禁罪
1.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太少了。
但把他斃了也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沒有想走捷徑的家長,就不會有楊永信和吳軍豹。
然而我們真的可以就這樣去怪罪家長了麼?有多少家長是沒有時間沒有精力去盡自己的責任,直到孩子情況變得不可收拾才把吳軍豹當救星?
想想看:你出門打工流血流汗賺取微薄的收入養家,結果放假幾天就被沉迷手遊成績低下的孩子充了皮膚。你打也不好使,罵也沒人聽,你又沒有文化,不知道怎麼好好說話也沒有這個耐心因為你很累。這時候吳軍豹出現了。你會不會覺得為了孩子的前途,拼了命也要試試?
這是一個社會問題。當底層乃至中產都為了生計工作沒有時間去給孩子正常的家庭教育,給孩子正常的三觀的時候,我們是不能就這麼把問題推給吳軍豹和蠢家長們的。
如何解決想賺錢活著就沒法做好父母這個問題,纔是在這之後我們真正需要思考的。
無助的70後80後們把孩子扔給了吳軍豹。而無助的90後則決定乾脆不生了。孩子是一個國家的未來,然而這個未來正變得越來越渺茫。
嗚呼!每想到這一點,我都感到深深的無力。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他們非法拘禁數百人,涉嫌虐待、毆打,並且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竟判了一個拘禁一個人的罪名,而且那麼大一個機構只有這麼兩個人和之前一個教練受到了懲罰。
才兩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