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不存在,回答靠腦洞!

動機是甲看乙不順眼


現行法律框架下不構成,因為講笑話在一般人的常識中,並不是加害行為。

但是也不絕對,既然是腦洞,那就假定這個笑話確實夠好笑,不止是乙,其他不特定的人聽了同樣可能會笑死,甚至已經出現過笑死人的事故了。如果是這種情況,那是有可能構成謀殺的。


謝邀。

看到題目後第一直覺:不算。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比較複雜,我不是法學人士,無法給出專業解釋。

以前看過一個笑死的故事,剛才百度了一下,是這樣的:

阿立克斯·米切爾(英國建築工,1925-1975)

  米切爾夫婦非常喜歡看電視幽默片《偽善者》,一次當米切爾先生看到該劇中出現的一種叫做"埃基拳"的滑稽自衛方法時,他笑得前僕後仰,無法控制自己。半小時後,他心臟病發作,停止了呼吸。事後,米切爾太太寫信給《偽善者》劇組,感謝他們使他的丈夫非常快活地死去。

我還記得國外有個案件,跟題主假設的情況很接近,A知道B有心臟病,不能受刺激,故意在B面前講了個笑話,B哈哈大笑,導致心臟病發作去世。

本來A是沒有嫌疑的,後來他自己受不了良心譴責去投案自首了,但是警方說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可見,講笑話,導致笑死人,旁人並不覺得是惡意更不覺得是謀殺。

對了,不要說是講個笑話笑死人,就算故意吵架氣死人,除非有證據證明有殺人故意、設計的方案也必然導致死亡的結局,否則只承擔民事責任要賠錢,也不算謀殺啊!

比如這個案例:

鄰裏吵架不慎「氣死」糖尿病人,最後氣人者被法院判決承擔兩成責任,賠償死者近8萬元

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因碰響了樓下停放的汽車警報而吵醒了劉某一家,雙方遂發生口角。60多歲的劉某身體不太好,有長期糖尿病及高血 壓病史,吵完架後便感到身體嚴重不適,被迅速送往醫院,後確診為腦幹出血和Ⅱ型糖尿病,住院3個月後回家保守治療半年,一直處於昏睡狀態,不久便去世。為此,劉某一家共花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計5萬餘元以及喪葬費1.3萬。

劉某的家屬一致認為,劉某是被王某「氣死」的,遂上法院起訴了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王某則辯稱其行為與劉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劉某出事是因為他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就診醫院和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意見,劉某的死亡與腦幹出血有一定因果關係,而腦幹出血又與吵架有一定因果關係,隨即認定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次要原因是與王某發生爭吵。

而法院最終酌情判決,王某對劉某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某家屬經濟損失6.4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合計7.9萬元。

【律師釋讀】

有些「氣死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兩人吵架,一方因激動發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一、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二、「氣人者」主觀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於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是要償命的。

提醒:很多人認為「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這樣並不見得不承擔法律責任,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侮辱和誹謗又是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如果「氣死人」,一旦能證明侮辱、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了。

(新聞出處:吵架「氣死人」負不負法律責任-法律知識|華律網 吵架「氣死人」負不負法律責任-法律知識|華律網)


反革命講笑話致人死亡罪?


這就和以前一個例子比較像:A和B有矛盾,A在家設壇作法詛咒B死,過了不久B死了,問A算不算謀殺?答案很明顯是不是,因為做法和B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再來看這個例子,講笑話正常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笑死人的,笑死是不可預見的後果,因此不構成犯罪,說笑話和死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頂多是說笑話是死的誘因,導致了什麼什麼發作,這個病纔是直接因果關係

不知道我分析的對不對,如果有問題歡迎糾正


一般來說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因為笑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加害行為,這個行為就是日常行為,一般並不具有什麼危險性。就像如果有人聽相聲笑死的話,那麼要把相聲演員逮捕麼?這樣就沒有這一行了。

其實按法條來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一個要主觀上的故意,再一個實施的行為要是能給人帶來危險的行為,單單的只有講笑話,想讓別人笑死,就好像扎小人一樣,自己以為給他帶來危險,實際上人家還好好的(當然是在唯物主義視角下看)。但是,如果換一種情況,乙經歷了很大的情緒起伏,然後不能受任何的刺激,一刺激就死的那種,且這種情況甲也知道,這個時候如果甲還對著乙講笑話的話或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當然這也是很極端的情況下,現實裏也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現實不行,全靠腦洞,還望題主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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