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搶物是肯定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


感覺樓上的都是一知半解哎。

盜贓物、遺失物只是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但這也是有例外的。

物權法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遺失物不是不可以善意取得,而是隻有當權利人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後兩年內沒有主張取回權後,取回權消滅,受讓人才能善意取得該遺失物。

盜贓物的話,物權法並沒有直接規定,但我們可以類推適用。


善意取得 是 用來保護 對社會沒有危害的交易行為 的。

盜贓物 來源於 危害社會的 違法犯罪行為 , 轉手之後 又增加了 對維護原所有人權益的難度, 對社會又造成危害。

顯然 無法 受到 善意取得 的 庇護。

希望 這能幫到你。


不適用


就像古代那種劫富濟貧的?道德上貌似說得過去,不過自古以來都是不被認可的


不適用。


不適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什麼臟物用到哪裡


贓物在法律上並未脫離其所有人的佔有,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


不適用,可以查相關物權法及解釋


你是盜竊的還是買盜竊物的,這個有區別


不適用,盜贓物切斷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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