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專利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和發明,實用新型收到了補證通知書要求補證,但是發明卻收到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這個時候是否需要主動補證發明?


發明不需要補正,後期可能會下發審查意見


一般不需要主動補正,待下審查意見後再進行修改即可


其實不是必要的,但是可以進行主動補正。


如果發明沒有下發補正通知書,是可以不用主動補正的,可以後續答覆審查意見過程中修改


第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也就是說,主動修改的時限為收到實審通知書起3個月內。

第二,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也就是說,在答審通階段,只能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里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正常情況下不允許改別的。但是,我們的理解是,很明顯的缺陷,比如筆誤(一看就是寫錯了)這種,是可以改的。

最後一點,如果是筆誤這種,等答通時候一起改了得了,理由就是能使權要更清楚。沒必要在提個主動補正。


暫時不需要 等實審


實用補證了。發明也需要補證的,畢竟你的兩個專利是同期申請的,


如果穩拿發明專利就可以拖一拖,因為後面要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如果不確切那就補吧,先拿到實用新型再說。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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