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上帝不是神仙,沒開天眼


我覺得當被告,偶爾可以,不提供證據。嗯。


嘗試回復這個問題。

1.訴訟規則叫「誰主張誰舉證」。

2.原告都告了,您總得告訴被告我為什麼要告您吧。

3.如果原告沒證據,被告也認可,那麼您覺得法官敢判嗎?

4.證據就是給自己一個理由,給對方一個理由,給法官一個理由。

供參考。


哈因為沒有證據,法官無法判斷原告的主張是否真實的。


民事訴訟法有規定,我們先不說法律,我們就說說道理,你想讓大傢伙支持你的要求,那你肯定得需要亮出一些基本的證據呀,讓大傢伙相信你的要求是合理有根據的對不對?否則,這會讓被告方莫名背鍋承擔責任,你認為這個公平嗎?

另外,法院是裁判者,人家沒有義務,替你做事,你不找證據,還指望著法院找?


沒有任何一種官司不用提供證據!!!

沒有任何一種官司不用提供證據!!!

沒有任何一種官司不用提供證據!!!

題主怕不是對證據有什麼誤解???證據高大上一點指的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通俗一點理解,就是一切能支撐你觀點的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照片、視頻、哪怕是你個人陳述、手寫的說明,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是沒有證據是什麼鬼,帶著一張嘴去法院嗎?而且作為原告,不是要錢就是要東西,你連證據都懶得提交,法官信你個鬼噢!!!

以後不用費勁巴拉的偽造證據銷毀證據了,不用管那套煩人的證據規則證明力大小了,也不用律師上場了,以後在法庭上比拼演技、比拼肺活量……或者就開啟復讀機模式,對著法官一直念「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他欠我錢,」當然作為被告也可以對著法官念叨「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我不欠錢」

庭上那位:如果我有罪,請讓法律制裁我……


最簡單的一個基本理論:誰主張,誰舉證。


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講究「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你要告人家欠你錢啊,不履行合同啊,你就要拿出來他欠你錢的證據,只要你的證據合法並且能證明你的訴求,站得住腳,一般法官都會判你這方贏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有三類訴訟,分別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訴訟分別適用了不同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

1.民事訴訟,通俗的講就是普通老百姓或者公司之間因為人身關係或者財產關係打官司。民事訴訟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不管原告還是被告,只要你向法官提出一個觀點,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除非是一些公認的或者免證的事實),然後法官根據證據優勢規則,判斷哪一方的證據更有優勢,更能還原真實情況來作出最終的判決。

2.行政訴訟就是通常的講的民告官的訴訟,簡單說就是你認為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了,你就可以起訴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要在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其必須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舉示證據證明其作出某個行為的具有職權依據、事實根據、且程序合法,否則就可能被法院判決違法或者撤銷相關的行政行為。

3.最後就是刑事訴訟,通俗講就是一個人或者單位的行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在刑事訴訟中,主要由偵查機關負責蒐集證據,同時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


在涉及到壟斷或內幕交易罪時不需要原告提供證據,需要被告自證清白!


第一個問題:

打官司是民間說法,一般指民事訴訟。

專業說法是,人民法院居中,原被告兩竈平等對抗。

在平等對抗中,作為原告,提起了訴訟。起訴狀上得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吧。所以起訴狀後面,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要附證據目錄,用來印證原告訴狀中的事實(小前提),符合法律規定中的要件(大前提),從而支撐訴訟請求(通過三段論得出結論)。在這個過程中,法官和當事人的目光在事實和法律中循環往複,追求答案。

誰提供的證據能夠更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讓法官內心確信,誰就更可能讓對抗中的天平向其傾斜。

第二個問題:

任何官司都需要提供證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訴訟的一個基本準則。只有通過證據,通過舉證,滿足高度可能性或者排除合理懷疑,官司才能了斷。

但是,舉證責任並不完全在原告一方。法律具有要件,要件需要證據,證據需要分配舉證責任。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有加害事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過錯事由等證明責任,一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無需舉證、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情況。

希望能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如果你提出了訴訟請求,必須要提交相應的證據,能證明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否則將要承擔訴訟風險。

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刑事案件則由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有也要積極舉證,畢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不交證據,難道靠法官是你爸這個關係嗎?要真說的話,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行政行為沒有違法,和部分民事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民商事訴訟領域,誰主張誰舉證,國外國內都一樣。行政領域不懂,刑事領域由檢察院公訴人舉證。

打民商事官司,原告都是有一定訴求的,這些訴求能否成立,首先事實方面需要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在事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適用法律做出裁決。畢竟,沒有時光機沒有天眼,時間過去後當年發生了什麼,沒有證據難道靠空口白舌靠臆想猜測嗎?

畢竟,寫作文都是要提出論點,再引用論據來論證的


誰起訴誰舉證,你告別人當然是讓你要提供證據啊,你沒證據的時候拿什麼告啊?


只有刑事案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證清白,其他案件都需要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就算刑事案件,必要時也需要提交一些證據材料。


沒有證據,不能查明案件事實;

不能查明事實,無法理清權利義務關係;

無法理清權利義務,不能界定責任承擔;

不能界定責任,裁決內容成為空談;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如果原告不提供證據,如何能證明其要求法院或仲裁的訴請不是信口雌黃?最簡單的例子,有人要求你還錢1億,但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你自己覺得合適嗎?這個世界還存在任何秩序嗎?沒有訴訟是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的。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哪怕是個離婚官司,你至少也得證明雙方是夫妻。


原告舉證是證明事實存在以支持自己的證據,比如說簽過了合同、出借了金錢等等,從事情的難易程度上說,證明事實存在 比 證明事實不存在容易。總不能說,原告要求被告還錢100萬,法官就對被告說了:原告是個高尚誠實的人,不需要舉證了,來吧,被告,拿出證據證明你沒有借人家100萬!!那被告就可以去跳樓狗帶了。

不過在民事訴訟中,還是有不少事實是不需要提供證據的,具體的: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俯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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